各高等学校:
经研究,现将2018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指标下达到你校(见附表),为做好国家奖助学金初评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
各高校要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作为学校重点工作来抓,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校长是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高校在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发放过程中,要结合以前年度高校奖助学金工作检查和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制度,建立“谁经办、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专人对院系上报学生材料进行逐一评审,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上报。
二、严格国家奖助学金评审条件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大二以上(含大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得和国家奖学金兼得;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通过普通高考、少数民族预科招生计划录取到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预科学生)。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平均3000元,我省分为三个等次,即:一等(4000元/年)、二等(3000元/年)、三等(2000元/年),分两个学期发放。高校不得把毕业班学生排除在受助学生范围外,也不得把上学年获得过国家奖助学金的学生排除在本学年申请范围外,要根据学生实际家庭经济情况统一评审。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在评审时,原则上优先资助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减少等原因而多余指标要结存起来,对应资金按财政部部门结余资金规定执行。上学年结转今年可使用的资金(未被财政认定净结余收回)可以纳入今年计划统一评审。
三、严格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程序
各高校在国家奖助学金评审过程中,要始终坚持公开、透明原则,进一步完善公示制度,确保投诉渠道畅通,确保投诉方式人人知晓。各高校、各院系在公示获助学生时,要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办理,不得公示学生身份证件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出生日期等个人敏感信息,公示到期后要及时撤下相关信息。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主动深入到寝室、食堂、图书馆等场所通过与学生随机谈话的方式,了解班级、院系评审真实情况。各高校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违纪违规行为,要进行严肃处理。
今年评审完成后,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通报各高校评审情况,对于学生反映未按规定开通投诉渠道、学生投诉学校评审过程有重大违规、违纪情况经查属实的,将约谈有关学校领导。
四、确保资金及时准确发放
国家奖助学金预算资金到校后,学校要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直接冲抵学生学费,不得直接扣减学校已发校内奖助学金,学校要提前做好预算资金申请,待受助名单确定后立即组织发放,在11月30日前完成奖助学金发放工作。发放前,要提前告知学生,发放时,要严格按照评审学生名单发放,原则上所有资金必须通过银行卡(非信用卡)发放。
学校要利用奖助学金评审、发放时机,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重点做好感恩、诚信教育,发挥助学政策育人功效。
五、按时报送有关材料
请各高校于11月22日(星期四)前,将以下材料电子档报送到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1、《湖北省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审核表》扫描件、《湖北省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表》电子表;
2、《湖北省高校国家助学金审核表》扫描件、《湖北省高校国家助学金名单备案表》;
3、评审总结材料,包括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评审过程发现的问题、有关建议(电子文档)。
实际预算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正式下达预算为准。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张老师027-87312475
邮寄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8号(430071)
电子邮箱:dkzx_h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