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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文理学院理工学院食品安全规范化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防止师生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维护学校稳定,更好地为广大师生员工提供满意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许可证管理办法》《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校园各餐饮经营场所及出售食品的所有商铺。
    第三条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管理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指导、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督查、学校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通过推行规范化管理,不断深化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内涵,全面提高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水平,从而达到有效预防学校集体食物中毒事故发生的目的。
    第四条 建立学校—后勤管理处—食堂三级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网络。学校主要负责人是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领导具体负责。后勤管理处是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的责任单位。后勤管理处设立食堂卫生安全质量监督管理人员,负责食堂日常卫生安全质量的监督管理。食堂应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食品卫生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各班组作业环节的卫生安全质量把关。
第二章  食堂设施与环境
    第五条 学校新建、扩建、改建食堂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技术标准进行建设,并有卫生监督部门的审核意见。
    第六条 学校根据就餐人数合理规划设置食堂数量,就餐人数超过2000人,学校可分设若干个食堂。每个食堂的使用面积不得小于60平方米(不含职工餐室和学生用餐场所),独立设置的教职工专用食堂使用面积不得小于40平方米。
    第七条 学校食堂应持有效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并悬挂在食堂的醒目位置,亮证经营。在餐厅醒目位置应设置食堂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公示栏、食品卫生警示标语。
第八条 建立健全卫生安全管理、从业人员准入制度及岗位责任等制度,并统一设计、制作,张贴在相对应的各功能用房内。按档案化要求建立从业人员基础档案。设置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栏,每月更新一次宣传内容,宣传资料齐全,存档、记录齐全。   
    第九条 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组织,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有相应的自查自纠整改措施,记录齐全。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食堂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学习培训,每学期进行一次测试,学习材料、学习记录、试卷和考核积分表齐全。
    第十条 学校食堂的设施设备布局应合理,名称应统一,应按照餐饮服务许可审查时功能用房的定位进行食品加工操作,不得随意变更,不交叉使用。食品处理区全部功能间都在室内,应有独立或相对独立的粗加工间(区)、切配间(区)、烹调间(区)(含蒸煮间)、洗消间(区)(或洗涤间、消毒间)、备餐间(区)、更衣间。粗加工间、切配间、烹调间应配有密闭干湿垃圾桶,规模较大的食堂应分设男、女更衣间,内设更衣设施,从业人员洗手设施。
    第十一条 每个食堂应设立独立或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粗加工间(区),占食品处理区(全部后堂)面积的20%以上,有基本的防尘防蝇设施,并配备货架或放置食物的橱柜,与切配间、烹调间等分开。加工场所的地面、墙裙应该采用不透水材料筑成,地面及排水沟有一定坡度,下水道通畅,便于冲洗排水。食品粗加工应有足够供水,所供水质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粗加工场所应有三个以上水池,做到荤素食品分池清洗。洗涤拖把等清洁用品与清洗食品的水池分开,加工经营场所面积超过500㎡要有独立的清洁工具存放场所。
    第十二条 每个食堂应设立独立或相对独立的切配间(区),地面要用不透水材料铺砌,并有一定坡度,便于冲洗清扫。墙裙应贴有白瓷砖,并无污迹和食物残渣,墙壁、天花板的油漆无脱落、无霉斑,下水道通畅,有食品冰箱和带盖的废弃物箱(桶),加工下来的废弃物及时倒入箱内,并当日清除。切配结束,应及时做好清洗、消毒等清洁工作,以保持室内清洁卫生。
    第十三条 每个食堂应设立独立或相对独立的食品烹调间(区)并与切配间(区)累计占食品处理区的面积≥50%,并按照原料进入、加工、成品供应流程合理布局。内墙壁应有瓷砖或采用其他浅色、无毒、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高度至顶棚;地面应由防水、防滑、无毒、易清洗的地板砖铺设,具有一定坡度,易于排水;顶棚应用无毒、无异味、防霉的材料制作;灶台采用不锈钢台面,灶面、灶台墙壁及灶前地面要经常洗刷,做到无油污、无积灰、无食物残渣、排气罩不滴油,工作结束做好地面、灶台、操作台和用具的清洗、洗刷,保持加工场所清洁。
    第十四条 职工用餐场所可设置相对独立的餐室;学生用餐场所应根据用餐学生数,独立设置能容纳全部就餐学生的餐厅,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小于0.6平方米;师生用餐场所应配备相应的饭桌、饭具保洁橱和供用餐者洗手、洗餐具的自来水装置。     
    第十五条 食堂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距离;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第三章  食品采购与贮存
第十六条 严格食堂大宗物资采购管理。食堂采购的大宗伙食物资(包括:米、面、油、肉类、盐、调料类等)必须在正规厂家(商家)购货,并索取产品质量检验证、卫生许可证、供货商(厂)名称和产地,与供货商签订食品卫生安全合同,将采购明细报后勤管理处备案。严禁“三无”产品和腐烂变质物资流入食堂。食堂若使用未经动检的肉类、腐败变质的食材、地沟油等,一经发现,学校予以制止,并移交执法部门予以处罚。
学校应参与大宗伙食物资的采购指导。
学校明确专人负责食品的采购索证和验收索证。索取的证件主要包括供货商的有效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质量报告书、检验报告单、动物检疫合格证、肉品质量合格证、水产品质量合格证等复印件。负责采购的人员应学习并掌握食品原料采购的基本知识,了解相关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建立学校食品采购索证登记薄,做到每日登记,采购记录项目包括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并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购进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对肉品及水产品质量合格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市场准入合格证进行逐日粘贴。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台帐,添加剂专用橱柜存放,标示要明显。米、面、油、肉等大宗食品原料应到相对固定的食品采购场所定点采购,以保证其质量。采购后要台帐齐全,逐日登记。禁止采购以下食品:
    1.无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保质期及中文标识的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
    2.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3.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4.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6.用非食品原料制作加工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制作加工食品。
    7.棉籽食用油和转基因大豆食用油及含有棉籽食用油和转基因大豆食用油的调和油。
    8.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第十七条 食品及其原料的贮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15cm以上存放,使用时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食品库房应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等,应有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设施,门口有金属挡板。食品贮存场所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如灭鼠剂、杀虫剂、洗涤剂、消毒剂等)及个人生活物品。食品冷藏、冷冻贮藏应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分开存放并有明显标志,不得将食品堆积、挤压存放,冷藏、冷冻柜(库)有明显区分标志。用于贮藏食品的冷藏、冷冻柜(库)应定期除霜。
    第十八条 学校负责学生集体用餐的订购人员在订餐时,应确认生产经营者取得有效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上注有“送餐”的许可项目。不得向未经许可的生产经营者订餐;不得订购隔餐的剩余食品及冷荤凉菜食品。要按照订餐要求对供餐单位提供的食品进行验收,严把供餐质量关。
第四章  食品加工的要求
    第十九条 食堂从业人员必须采用新鲜洁净的原料制作食品,发现有腐烂变质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其原料,不得加工或使用。   
    第二十条 挑拣好的蔬菜在切配前应先冲洗,浸泡10分钟以上,再经充分冲洗。肉类、水产品类与蔬菜类食品原料的清洗必须分别在专用清洗池内进行。
    第二十一条 食品原料切配加工必须在专用操作台上进行。切配加工后的食品原料应当保持洁净,放在清洁的容器内,并置放于货架上避免污染。荤、素食品原料的盛放容器和加工用具应严格进行区分,并有明显标志,使用后应洗净,定位存放。当天切配的食品原料应当天烹调加工。
    第二十二条 烹调加工食品必须做到烧熟煮透,中心温度不得低于70℃,加工后的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食品在烹饪后至出售前一般不超过2个小时,若超过2个小时存放的,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剩余食品必须冷藏,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冷冻食品在常温条件下解冻后加热加工,方可继续出售。
    第二十三条  面点加工间应配备半成品操作台、烘烤炉(箱)和专用凉冻柜或成品柜。从事面点制作的人员应认真检查所使用的面粉和馅心的质量,不得使用手感和感观性状异常的面粉和馅心。用于制作裱花蛋糕和其他直接入口点心的操作间以及制作冷荤凉菜的熟食间,应当设置空气消毒装置和符合要求的更衣室及洗手、消毒水池,并应配备空调和冷藏设施。学校要限制食堂制作冷荤凉菜。
    第二十四条 备餐间应配备专用的留样冷藏冰箱、空气消毒装置和洗手设施,并且标志明显。每餐的所有食品应取不少于100克盛放在密闭专用容器内留置于专用冷藏设备中保存48小时以上,以备查验。
    第二十五条 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水池、柜、桶应密封上锁,定期消毒,并由专人管理。
    第二十六条 接触或盛装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它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并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第五章  餐饮具清洗消毒要求
    第二十七条 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未经消毒的餐具不得使用。用热力消毒后的餐具必须贮存在餐具专用密闭保洁柜内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存放,并在餐具贮存柜上有明显标记。餐具保洁柜应定期清洗、消毒,保持洁净。洗涤、消毒餐具所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必须符合食品用洗涤剂、消毒剂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对人体安全、无害。洗涤、消毒剂必须有固定的存放场所或橱柜,并有明显的标记。购置、使用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具、饮具,应当查验其经营资质,索取消毒合格凭证。
    第二十八条 每个食堂应设立独立或相对独立的洗刷、消毒间或区,有用耐磨损、易清洗的无毒材料建成的餐饮具专用洗刷、消毒池(或不锈钢材料制造的清洗设施),水池不少于4个并不得与清洗蔬菜、肉类等其它水池(或设施)混用。餐具严格执行一洗、二清、三消毒、四保洁制度。热力消毒按除渣、洗涤、清洗、消毒的程序进行,蒸汽保持100℃10分钟以上,煮沸消毒时餐具、工用具必须全部浸没在沸水中煮沸10分钟以上。采用红外线消毒的,温度应控制在120℃,作用15-30分钟以上。采用自动洗碗机消毒的,水温控制在85℃,冲洗消毒时间在40秒以上。餐饮具在消毒柜中最好竖着放,有一定间隙,一般在总容器的2/3—3/4为宜。消毒后的餐用具应贮存在专用保洁柜内备用,保洁柜有明显标记。紫外线消毒灯离墙、离地,悬挂高度在2.0—2.5m之间,紫外线消毒灯上加装有金属档板。
第六章  从业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招聘食堂从业人员时,应对其品行及心理健康状况进行了解,对有明显的品行问题或心理健康问题者不得录用。食堂勤工助学学生需取得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方可上岗工作。食堂经营企业应将使用从业人员基本情况报后勤管理处备案。
    第三十条 学校应设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年须参加监管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应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进行工作。食堂从业人员必须每半年进行一次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新参加工作人员必须在上岗前进行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明。
    第三十一条 凡患有痢疾、伤寒,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食堂服务工作。
    第三十二条 食堂从业人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手部外伤或感染化脓等有碍于食品安全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三十三条 食堂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必须做到: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备餐间售菜人员还需戴口罩)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个人衣物及私人物品不得带入食堂食品处理区;不得在食品处理区和销售场所内吸烟。食堂负责人须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岗位技能和服务水平,热情为师生服务,避免出错,降低出错率。食堂员工在工作期间必须统一着装,穿工作服、戴工作帽和口罩,不与师生发生争执和纠纷,做到文明经营。
    第三十四条 从业人员工作服(包括衣、帽、口罩)宜用白色(或浅色)布料制作,也可按其工作的场所从颜色或式样上进行区分,如粗加工、烹调、仓库、清洁等。工作服应有清洗保洁制度,定期进行更换,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人员的工作服应每天更换。从业人员上厕所前应在食堂内脱去工作服。待清洗的工作服应放在远离食堂食品加工区的地方。每名从业人员应有两套或以上工作服。
第七章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事故报告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措施落实情况,学校食堂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迅速上报,并按《食品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上报有关部门。学校负责人和疫情负责人为事故报告责任人,其他人员也有义务进行报告。
    第三十六条 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发生死亡或同时发生3名以上受害人时,事故报告责任人要立即用电话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如遇重大事故或可疑刑事案件必须同时报告公安部门。
    第三十七条 学校对事故应妥善处理,包括抢救受害者脱离现场,迅速送病人到医疗机构,协助监管部门防止事故的续发,确保不扩大危害范围和不继续恶化环境,以及在不影响上述措施的前提下保护好现场。           
第八章  学校食堂档案资料和法律法规
    第三十八条 学校应按规范化要求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档案,及时收集以下资料,每学年汇总整理并装订成册。
    1.学校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文件、名单及上级文函。
    2.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组织。
    3.岗位责任制度。
    4.各类人员工作职责。
    5.学校基本情况。
    6.学校食堂人员组成及分工情况。
    7.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资料和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复印件。
    8.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教材、资料(培训每月不得少于1次),人员学习记录。
    9.食品安全知识考核资料(每学期不得少于2次)。
    10.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考核积分表。
    11.学校相关食品安全方面的文件、通知、通报、小报及卫生宣传、班级卫生角、板报、画廊等资料,学校自查情况记录及年度工作计划、总结。
    12.学校食堂工艺流程图。
    13.每餐学生餐具消毒记录表、食品留样记录。
    14.食堂食品原料、调味品进货登记表。
    15.大宗食品供货单位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
    16.米、面、油、肉等食品采购索证登记表(有效食品流通许可证、质量报告书、动物检疫合格证、肉品质量合格证)。
    17.卫生监督意见书。
    18.餐具检测质量报告书。
19.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评分表。
第九章  商铺经营管理
第三十九条 校内开办商铺(或超市)必须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商铺及超市的从业人员必须持有个人《健康证》方可开办。
    第四十条 商铺经营范围确定为有定型包装的食品,不得超合同约定范围经营。
    第四十一条 商铺及超市不得经营无食品生产许可证和无QS标志的食品及伪劣食品,价格要合理,并随时接受工商、物价等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章 食品卫生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十二条  食堂必须高度重视食堂安全工作,加强安全防范,严格落实相关规定。做好防火、防盗、防投毒、防破坏、防意外伤害工作;做好灭“四害”工作;做好夜晚安全值守等工作。合同期内,如因食堂原因出现安全事故,一切责任由食堂承担。
第四十三条 后勤管理处主要领导对学校食堂的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后勤管理处分管领导对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负有监督、检查和指导的责任;后勤管理处监管人员对所属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食堂直接责任人对直接造成食物中毒事件发生的行为负责。如果相关责任人在日常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卫生与安全管理职责,造成学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将按规定逐级追究各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管理人员应加强业务学习,提高自身素质,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严格执行“三查”制度(日检查、周检查、月考核),不断完善、促进食堂管理,确保不出现食品安全事故。
第四十五条  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积极配合和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监督。必须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做到层层把关,措施落实、责任到人,保证安全监督制度的落实。
第十一章 食堂经营退出制度
第四十六条  经营企业在经营食堂期间因其自身原因,导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则终止合同:发生食物中毒或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发生因伙食质量、食品卫生、服务质量等引起学生罢餐、静坐、游行等群体事件,影响恶劣的;弄虚作假、不按合同规范经营,经学校规劝整改无效,情节严重的;经营过程中中途停止营业或擅自转包或不服从学校监管行为的。凡因以上原因被终止合同的企业,今后不得再参与我校食堂的经营。
第十二章  处  罚
第四十七条 学校后勤管理处对食堂及商铺行使监督管理、检查、协调的职能,对违反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实施处罚。
1.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造成重大食物中毒事故或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公安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在校内检查中,若食堂环境、卫生、质量等不合格或不达标,学校对食堂及商铺进行批评、警告并进行相应处理;在政府执法部门组织的检查中,若食堂及商铺环境、卫生、质量等不合格或不达标,食堂及商铺需接受执法部门的处罚外,还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若经核实不属于食堂责任,食堂可以免责);因饭菜质量、卫生等不合格被新闻媒体曝光或造成师生中毒,食堂及商铺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3.食堂须执行学校和食堂双方共同制定的食堂饭菜价格,不得随意调整价格,因物价上涨等因素,确实需要调整价格的,食堂经学校批准后实施。若发现食堂随意调整价格,食堂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4.食堂食品售卖人员不得经手现金,否则食堂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5.后勤管理处定期或不定期对食堂进行问卷调查,对问卷调查结果满意率达不到85%的,每低于一个百分点处罚违约金100元。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食堂及商铺,指湖北文理学院理工学院学院校园内食堂及商铺。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由学校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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