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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文理学院理工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引导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丰富和活跃学生的课外文化生活,促进学生素质的全面提高,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校园文化建设的意见》《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高校学生社团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团是指由学生根据兴趣爱好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组织。
第三条  社团的基本任务是: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的基本导向,团结和凝聚广大学生,按照自愿、自主、自发原则,开展主题鲜明、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繁荣校园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升学生综合素质,促进学生成长成才。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学校团委是学校对学生社团进行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年审、注销、组织建设、活动管理、经费管理和工作保障等工作。
第五条  社团的指导部门应是与该社团宗旨相统一的专业性部门,一般应是学校党委宣传部、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各系(部)等部门。主要负责社团的业务培训、咨询服务、活动论证等工作。
第三章 成立、年审和注销
第六条  成立社团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10名以上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应是具有学校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会员不少于30人;
(二)有规范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三)有具体的活动内容和项目;
(四)有明确的指导部门和至少1名社团指导教师,社团指导教师必须是本校在职教职工。
第七条  学生社团章程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不违背校园文明风尚);
(二)宗旨及主要任务;
(三)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职能;
(四)活动范围、活动内容和主要活动方式;
(五)经费来源及其管理办法;
(六)会员条件、权利和义务;
(七)社团负责人任职条件、权限和产生、任免程序;
(八)会员入会、退会程序;
(九)章程的修改程序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八条  社团登记成立
(一)学生社团一般分为思想政治类、学术科技类、创新创业类、文化体育类、志愿公益类、自律互助类及其他类。学生群众性组织(含大学生记者团)须按学生社团登记注册。学生社团登记成立时,社团发起人须按照类别向学校团委进行申请登记成立;
(二)申请登记成立时,应向学校团委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1.社团章程草案;
2.社团发起成员名单及基本情况介绍;
3.发起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学生证复印件;
4.发起负责人所在系(部)分团委意见;
5.社团的指导部门及指导教师意见;
6.学校团委或发起人认为须特殊说明的情况。
(三)上述材料经审查合格后,由发起人填写《社团成立登记表》,报学校团委审核。《社团成立登记表》一式四份,一份留学校团委存档、一份留社团指导部门存档、一份留发起人所在系(部)分团委存档、一份社团存档;
(四)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由学校团委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布成立;
(五)社团的名称应当简单明了,其全称应冠以“湖北文理学院理工学院……”字样(如湖北文理学院理工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社团组织活动或发放宣传品必须使用全称。
第九条  社团注册和年审
(一)社团从成立之日起,每学期开学后2周以内向社团管理部门申请学期注册;
(二)学期注册应由社团负责人填写《社团学期注册申请表》。《社团学期注册申请表》应包括上学期工作总结、上学期社团财务结算报告、社团重要物品清单、本学期工作计划、社团变更情况、社团指导教师意见等内容;
(三)不按时注册的社团,视为自行解散。
第十条  社团换届
(一)社团换届之前,应事先向社团管理部门书面汇报,并在社团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进行;
(二)社团换届时间原则上安排在5-6月份。
第十一条  社团注销
社团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学校团委有权解散注销该社团
(一)不按时进行学期注册;
(二)管理混乱或不服从管理;
(三)连续两年被评为不合格社团;
(四)社团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同意注销时,可以向学校团委提出注销申请;
(五)其他应予注销的。
学校团委以公告或其他形式宣布社团注销。社团注销时,各系(部)分团委应协助各社团处理好善后事宜。
第四章 组织建设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社团的章程行使职权。学生社团负责人应通过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并报社团管理部门备案。社团负责人主要指会长。
会长的主要职责:负责制定社团发展规划,完成学期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组织开展社团活动,努力打造精品活动;组织社团会员参加各级各类竞赛活动;代表社团出席各类会议和参加各类活动;培养推荐社团后备力量等。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社团会长
(一)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
(二)因违反规定,被管理部门责令注销的社团会长;
(三)其他原因不宜担任社团会长。
第十四条  社团会员应是学校正式注册的在校学生。社团会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有权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有权按照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会员应当定期注册,按章程缴纳会费,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
社团会员因毕业或其他原因离校的,视为自动退会。社团有权按照自己的章程取消会员的资格。
第五章 活动管理
第十五条  社团活动的指导
(一)社团的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应熟悉社团的活动内容并能胜任对社团的指导工作,能够对社团会员进行业务培训,对社团主要活动进行可行性、安全性的论证;
(二)社团顾问:根据活动需要,社团可在校内外聘请若干名政策水平高、学术造诣深或某些方面有专长、关心社团活动的有关人士担任社团顾问。聘请校外顾问时,社团应向学校团委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正式聘请。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举办活动须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并按照相应的审批程序进行,不得在学生中散布违背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不得开展纯商业性活动。
第十七条  社团举行各类活动只能利用课余时间,不得占用会员的上课时间和自习时间。社团负责人及活动的组织者要对活动的秩序、安全及其合法性负责。
第十八条  社团可以向学校团委或各系(部)分团委申请承办部分学生活动,并得到其经费支持。
第十九条  社团举行活动需要颁发荣誉证书的,应事先向社团的指导部门申报。
第二十条  参与人数较多或在校外举办的社团活动,要有预案,确保活动安全、有序地进行。同时加强对来自校外支持学生社团开展调研、交流、访问、培训等活动的审核和管理。原则上企业、社会机构不得在学校建立特定冠名的学生俱乐部、协会等社团。对于与企业、社会机构联系紧密的创新创业类社团,确需冠名,须经学校相关部门批准。
社团举办下列活动,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学校团委申报。申报时应填写《社团活动申报表》,经学校团委审核同意后方可启动活动的筹备工作。
(一)与校外团体、单位、个人联合举办的活动;
(二)每场活动人数超过200人的群众性集会、沙龙、研讨会、讲座、报告会等活动;
(三)有外籍人士参加或涉及民族问题的活动;
(四)有经济收入的培训班、学习班等活动;
(五)其他有可能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活动。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社团主要活动经费应来自于学校拨款、社会赞助和会员会费等合法渠道,社团经费必须用于社团集体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侵占、私分或挪用。所有经费由社团及指导教师共同管理,社团指导部门负责监管。
第二十二条  社团指导部门应做好社团经费来源、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指导工作,加强对学生社团接受校外资金的合法性审查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如收取会费,须根据实际情况明确收费标准,经社团内部民主决策,报社团指导部门审核后进行公示,并应写入社团章程。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应制定严格的经费管理制度,如收取会费需如实登记在册,每学期向全体会员公布经费使用情况。
第二十五条  社团应安排专人负责财物管理工作,做好各类收入、支出记录。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社团学期注册时,社团应向会员公布正式的财务结算报告。
第二十六条  社团换届或更换会长时,社团会长应完成正式的财务结算报告和社团重要物品清单,核实无误后转交新社团会长,并报社团的管理和指导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社团注销(含自行注销)时,社团会长应完成正式的财务结算报告和社团重要物品清单,报学校团委备案。财物应移交社团管理部门代管。
第二十八条  社团只能以活动冠名权的形式获得社会赞助费,不得以赞助费为由,在校内组织经营活动。
第七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九条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向学校团委划拨专项经费,支持学生社团建设。
第三十条  学校为学生社团提供师资、活动场地、器材、设备等方面的支持,为学生社团搭建对外交流平台,对学生社团指导教师进行工作量认定或给予适当的工作补贴。
第三十一条  社团的评定
学校每年5月份对社团进行评定,按照优秀、合格、不合格划分三个档次。社团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校纪校规的,评定结果为不合格。连续两年评选不合格的社团,按要求予以注销。
第三十二条  以下行为属于社团违纪违法行为
(一)未经登记或逾期未注册且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
(二)登记、注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三)开展活动内容与社团宗旨不符;
(四)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活动;
(五)从事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活动;
(六)财物管理混乱或违规参与经济活动;
(七)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第三十三条  对违纪违法社团的处理
(一)对社团负责人和主要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根据《湖北文理学院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处理;
(二)对社团进行整改或责令注销。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团委·武装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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