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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文理学院理工学院专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专利管理,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技进步和创新,保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管理包括专利的申请与资助、专利权的管理与维护、专利转化应用及奖励等内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教职工和全日制在校生的职务发明创造所获得的专利。
第二章 权属与申请
第四条  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人或设计人(以下简称“发明人”)应对项目进行详细的文献检索,就其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作出判断,对市场需求和经济效益作预测分析。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职务发明作为非职务发明申请专利,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第一作者单位为湖北文理学院理工学院,批准后的专利权归学校所有,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使用和转让。职务发明包括:
(一)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学校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做出的,与其在本校工作期间所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四)主要利用学校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所做出的有关发明创造;
(五)学生在校期间完成的发明。
第六条  利用学校资源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学校与发明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七条  学校接受外单位委托或与外单位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其专利权的归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申请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的项目,发明人应填写《湖北文理学院理工学院职务发明专利申请审批表》(见附件),经所在单位审查后,连同申请专利所需要的相关材料,一并报科研管理部门审批。凡决定申报的项目,由科研管理部门代表学校与代理机构办理相关代理委托手续,按国家规定程序和要求完成专利申请工作。
发明人应提供的材料主要包括:文献检索报告;发明的构成及详细说明材料;经济价值和应用前景;其他如附图及其说明等必要的材料。
第九条  凡准备申请专利的项目,为确保技术内容的新颖性,申请专利前不得随意鉴定、发表或进行技术交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发明人发明创造的内容。凡准备申请国外专利的,应首先申请中国专利,并在申请中国专利后一年内申请国外专利。
第十条  非职务发明专利申请,不得侵占学校权益和成果,申请专利时如需要学校出具证明,可由个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查签字,报科研管理部门审批后办理。
非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批准后的专利权归其个人所有。
学校提倡教职工将个人发明作为职务发明申请专利,并依本规定享受学校相应的资助与奖励。
第三章 专利实施
第十一条  职务发明专利的实施许可、专利权转让,须报经学校批准同意,并与授权实施许可单位签订相关合同,否则属于侵权行为。
第十二条  发明人及其所在单位应积极联系用户,落实实施单位,提供专利实施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促进专利转化应用。
第十三条  专利实施,须按国家相关规定签订正式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明确专利的名称、实施内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费用及其支付方式与时间、保密、后续开发、违约责任和仲裁等条款。
第十四条  专利授权纠纷由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处理,发明人及其单位积极协助。
第四章  资助与奖励
第十五条  学校设立专利基金,对申请职务发明专利予以资助。
(一)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所需费用,给予全额资助。申请人凭《湖北文理学院理工学院职务发明专利申请审批表》,到计财处办理申请费的手续。
(二)已获授权的专利,第一年年费由学校承担,第二年年费由学校和发明人共同承担(各出50%),第三年及以后年费由发明人承担。发明人凭专利证书和申请报告到计财处办理缴纳年费的手续。
(三)其他费用,可从相关科研项目经费中支出。没有科研项目经费的,可向所在单位申请资助。
(四)与其他单位共同申请专利、同为专利权人的,应与各相关方签署共同申请、使用、享受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协议,其申请费和年费等费用按协议共同承担。
第十六条  对学生专利申请的资助,侧重以下两类情况:
(一)有一定技术含量和潜在应用前景的发明,包括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
(二)学校教职工参加、指导,并作为发明人之一。
第十七条  学校支持学生利用学校的资源独立进行发明创造,并以独立发明人申请有一定技术含量的职务发明专利,其申请费用和年费由学校全额资助;学生毕业后其相关费用自理。
第十八条  学生作为第一发明人申请职务发明专利并获得专利授权后,专利权单位为湖北文理学院理工学院的,学校给予学生奖励。其中,发明专利每项奖励1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奖励1000元,外观专利每项奖励500元,软件著作权每项奖励500元。
同一项职务发明专利有多名学生参加的,其奖金由第一发明人主持分配,分配方案报科研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学校可视情况将学生以独立发明人申请获得的专利权奖励给学生发明人。专利权转让后,其后发生的收益全部归学生发明人。
第二十条  学生获得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专利授权,学校按项给予计算课外创新创业学分。其中,发明专利第一作者每项计12学分,第二作者每项计6学分;实用新型专利第一作者每项计8学分,第二作者每项计3学分。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作为第一发明人的职务发明,或作为学生发明人指导教师的,专利权单位为湖北文理学院理工学院的,专利获得授权后,学校给予教师奖励。具体奖励金额按照《湖北文理学院理工学院科学研究奖励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获得授权的职务发明专利实施获得收益后,学校将专利使用纯收益的40%奖励给发明人。
第二十三条  学校每年对组织和指导学生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申请发明专利和转化应用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给予相应的奖励,奖励形式及标准,一事一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获得授权的职务发明专利,纳入学校科研成果管理。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产权属于湖北文理学院理工学院的软件登记,其资助和管理办法参照本办法中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解释,此前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表:湖北文理学院理工学院职务发明专利申请审批表

湖北文理学院理工学院专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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