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文理学院理工学院章程
(2026年9月湖北省教育厅核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立依法治校、规范管理、科学发展的运行机制,维护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办学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并参照《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湖北文理学院理工学院(简称理工学院),英文译名: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LLEGE OF HUBEI UNIVERSITY OF ARTS AND SCIENCE。
第三条 办学性质: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非营利性法人。
第四条 办学方向: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公益属性,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办学形式、层次:以全日制普通本科为主体,兼顾专科层次,本科学制4年,专科学制3年。
第六条 发展定位:坚持地方性、应用型、重特色的发展策略,集中力量办好优质本科教育,建设成为以应用专业为主干的国内一流民办普通本科高校。
第七条 理工学院业务主管单位是湖北省教育厅,登记部门是湖北省民政厅。
第八条 学校地址: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尹集东街28号。
第九条 理工学院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章程所列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相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十条 办学规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总数在12000人左右,可根据学校办学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调整办学规模。
第二章 举办者、出资者和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理工学院举办者是湖北文理学院、襄阳汉江国投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汉江国投教育公司)。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理工学院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董事和监事;
(三)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理工学院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二条 理工学院出资者是汉江国投教育公司,开办资金为1000万元人民币。
第十三条 理工学院主要业务范围:
(一)开展学历教育;
(二)开展职业技术培训;
(三)开展学术研究和技术研发;
(四)开展对外交流和合作;
(五)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党的建设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党委政治把关、董事会依法决策、学校行政领导班子照章执行、师生员工民主监督的内部治理体系。建立健全党组织会议、党组织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等议事决策制度,完善党组织与董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机制。
第十五条 建立中国共产党湖北文理学院理工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湖北文理学院委员会。
第十六条 学校党组织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在学校治理结构中具有法定地位。学校党组织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学校党委书记、专职副书记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其他党组织班子成员按本章程进入学校行政管理层,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按党内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班子。
学校设立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开展工作。纪委书记作为党组织代表按程序进入学校监督机构。
第十七条 学校党组织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把牢政治方向,坚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办学治校全过程各方面;强化思想政治引领,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参与决策监督,引导学校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诚信办学;维护安全稳定,防范化解各类风险隐患;促进高质量发展,推动学校党的建设和教育事业发展深度融合;把准工作定位,全面增强基层党组织生机活力。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2名。书记由上级党组织选派产生。上级选派的党委书记兼任政府督导专员的,按照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等决策机构并兼任副董事长,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全面履行党组织书记职责和政府督导专员职责。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维护政治安全等事项,由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事项、经费预算和决算、大额资金使用、重要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校党委要召开会议认真研究讨论,提出明确意见后,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聘用、课程建设、教材选用、招生考试、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教育教学重要事项,通过学校党政联席会议进行讨论、作出决定,党组织把好政治关;学校党委领导教职工代表大会认真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审议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重大事项方案,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监督学校重要决策落实情况。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在学校二级单位建立党组织,确保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面覆盖。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二十一条 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领域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二十三条 健全校级党的工作部门,单独设立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纪检等党的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机制,按有关规定配齐配强专职党务工作人员。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将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设立专户或专账,由党委书记统筹,保证专款专用。
第四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理工学院设立董事会作为决策机构,董事会成员为7人。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
董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事项决定权:
(一)聘任和解聘理工学院校长;
(二)修改理工学院章程和制定理工学院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理工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罢免、增补理工学院董事;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经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可根据理工学院实际情况设副董事长1-2名。董事长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二十八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
第二十九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提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当董事表决对等时,董事长有最终表决权。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董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变更举办者;
(二)聘任和解聘理工学院校长;
(三)修改理工学院章程;
(四)制定理工学院发展规划;
(五)审核预算、决算;
(六)决定理工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罢免、增补理工学院董事;
(八)理工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董事会决议,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审阅、签名。董事会决议明显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理工学院遭受重大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
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决议由董事会指定专人存档保管。
第三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理工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理工学院校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年龄可以适当放宽。举办高校优先推荐校长人选。
理工学院校长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十四条 理工学院校长职权:
(一)执行理工学院董事会的决定;
(二)全面负责学校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理工学院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理工学院日常管理工作;
(六)理工学院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凡学校章程规定属校长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校长享有自主管理权。
第三十五条 理工学院校长义务:
(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
(二)认真执行省教育主管部门、市政府和校董事会的有关规定和决定;
(三)调动全体教职员工积极性;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学生代表大会等群团组织的积极作用,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校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指定副校长代行其职责。
第三十七条 理工学院设立监事会作为监督机构。监事会成员为3人,其中基层党组织的代表不少于1人。监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汉江国投教育公司推荐1人,举办者湖北文理学院委派1人,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1人。
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监事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八条 理工学院董事、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理工学院财务;
(二)对理工学院董事、校长、副校长执行理工学院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理工学院董事、校长、副校长的行为损害学校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四十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学术治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四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理工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校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致力于促进人才培养与学术研究,追求学术理想,坚持学术自由,发扬学术民主,推动学术创新,维护学术道德。依法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人员担任,根据学科与教师规模确定人数,依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产生。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委员可以连任,但连任人数不应超过上届总人数的2/3,连任委员任期一般不超过2届。
第四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第四十五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尊重并支持学位评定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位评定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四十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理工学院学士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批准的章程组建并开展工作。
第四十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校领导、学校教务部门和有关单位(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四十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查学位分委员会提出的拟准予毕业及拟不准予毕业的学生名单,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毕业的决定;
(二)审查学位分委员会提出的学士学位拟授予及拟不授
予学生名单,作出授予或不授予学位的决定;
(三)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四)审定新增学士学位(含双学位)授权专业申报相关事项;
(五)审定学位分委员会成员名单,作出设立或撤销分委员会的决定;
(六)研究和处理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争议和其他有关事项。
第四十九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尊重并支持教学指导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教学指导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教学指导委员会是负责研究、指导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的学术性咨询与审议机构。
第五十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分管教学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一名,由学校教务部门负责人担任,其他委员由学校教务部门副职、二级学院院长等担任。教学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学科研部,由学校教务部门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五十一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及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的需求,从高等教育办学规律出发,结合学校实际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对学校办学提出建设性意见;
(二)围绕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对重大项目的立项与建设进行专题调查研究,并提出意见与建议;
(三)研究、审议学校专业设置与规划,审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评估、教材建设等教学工作提供指导、咨询、审核和建议;
(四)研究、审议学校各类教学奖项及奖励,参与评审、鉴定和推荐“质量工程”项目和各类教学奖项,审议与教学有关的经费预算及教学经费使用的方案;
(五)对涉及教学工作的其他事项进行论证或评审;
(六)审议学校教学管理规章制度;
(七)审议主任委员认为需要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二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实行表决制,表决时参加会议人数必须超过2/3,并获得占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票数,表决方为有效。
第六章 群团组织
第五十三条 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教职工代表大会以教师为主体,由教职工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民主集中制开展工作。
第五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行政工作报告,对学校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财务预决算以及教学、科研、产业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第五十五条 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建立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会),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工会代行其职责。
第五十六条 学校依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建立共青团组织。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领导下,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担负团结和引领广大青年学生、执行党的青年工作方针、创造性开展工作的职能,引导和团结广大青年学生朝着健康向上的方向发展。不断增强组织吸引力和凝聚力,服务学校人才培养和学生成长成才,强化青年学生听党话、跟党走的理想信念。
第五十七条 在学校党委领导、学校团委和市学联指导下成立学生会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等开展工作。学生代表大会是广大同学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的机构。学生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次。如遇特殊情况,经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以总数2/3以上成员通过并经学校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个学期。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经班级团支部推荐、二级学院学生会组织选举产生,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学生会组织章程由学生代表大会制定或修订,并监督实施。
第七章 教职工
第五十八条 学校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办学实际需要,确定用人计划,实行教职工全员聘任制度,自主招聘教职工。
第五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的权利和义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聘用时在合同中确定。
第六十条 学校根据实际,自主确定薪金、津贴、福利标准和分配办法。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教师办理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
第六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支持和鼓励教职工参加国家组织的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认证;支持和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等。
第六十二条 学校建立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与聘用、薪酬及奖励工资等挂钩。
第六十三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申诉机制,通过工会组织依法妥善处理教职工提出的申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八章 学生及校友
第六十四条 学校以“志存高远 自强笃行”为校训,秉承“视学生如己出,以父母之心育人”的育人理念,全力服务学生成长成才。
第六十五条 学校按规定配备辅导员和班主任,对学生开展服务和教育管理工作。
第六十六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障学生依法享有权利,履行相关义务。
第六十七条 学校对在学习和生活中有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六十八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违规违纪的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十九条 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学校对学生做出处理或处分前,应当告知学生有权申辩或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七十条 学校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录取新生或接受转学学生,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学校的学籍。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和学校的实施细则,根据学生的表现和成绩,对达到毕业条件的毕业生颁发毕业证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学校学士学位相关规定的本科毕业生,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学校努力为学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第七十一条 学校的学生会及其他社团组织,在学校党、团组织领导下,自主开展各项活动。
第七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七十三条 学校做好校友服务相关工作,校友是在学校学习过的学生。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
第九章 法定代表人
第七十四条 理工学院法定代表人由理工学院董事长担任。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理工学院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七十六条 理工学院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或出资人投入;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社会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十七条 理工学院经费必须用于法律法规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第七十八条 学校在发展过程中,应努力多方筹措办学经费,可以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吸纳社会资金。学校依法接受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第七十九条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资产、办学积累及其他合法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出卖、转让和抵押或提供担保。
第八十条 理工学院执行国家相关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八十一条 理工学院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八十二条 理工学院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及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依法依规进行财务审计。
第八十三条 理工学院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权利和义务
第八十四条 理工学院依法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十五条 理工学院坚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努力提高教学质量以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八十六条 理工学院根据社会需求,按照办学条件和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各专业招生比例。
第八十七条 理工学院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第八十八条 理工学院根据教学需要,自主选用和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第八十九条 理工学院依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学术研究、教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自主同企业、事业及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科技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第九十条 理工学院按照国家规定,与国内外、境内外高等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第九十一条 理工学院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高效原则,自主设置学校内部行政职能部门和教学科研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用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第九十二条 理工学院对其财产、受捐赠财产、自筹资金等,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章 变更与终止
第九十三条 理工学院举办者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并经董事会同意,在进行财务清算后,报审批机关核准。
理工学院变更名称、层次、类别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报审批机关核准;变更其他事项,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属登记事项,须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十四条 理工学院合并、分立,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董事会报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并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九十五条 理工学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董事会决定不再继续办学的;
(二)因管理不善等原因,无法实现办学目的,经举办人提出,董事会通过,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三)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四)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九十六条 理工学院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九十七条 理工学院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产清算。对理工学院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偿债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十八条 理工学院终止,应当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九十九条 理工学院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理工学院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一百条 理工学院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一百零一条 本章程经2026年5月29日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一百零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第一百零三条 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