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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文理学院理工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学校科研工作“服务于教学、服务于学科专业建设、服务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思路,规范和加强学校科研管理工作,鼓励广大教师积极投身于教学和科学研究,全面提高学校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根据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内容
(一)教学研究项目
主要围绕现代教育思想、教育理论及民办高等教育理论、管理体制机制而展开的应用技术型人才培养研究。主要包括:
1. 人才培养模式、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教学方法和手段等的改革与研究;
2. 本科教学改革中重大现实课题的理论和实践探讨;
3. 教学管理、教学质量保障与监控、评价体系等的改革与研究;
4. 实验实习等实践教学体系的改革与研究;
5. 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试题库建设和CAI(多媒体)建设的研究。
(二)科学研究项目
主要围绕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而开展的科研成果转化、推广、应用、专利发明及哲学社会科学等方面的研究。
第三条  项目类别
(一)纵向课题:是指列入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等各级科研主管部门科研发展计划并以文件形式下达的项目,主要有:
1. 国家级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863、973攻关项目,科技部计划项目、总装备部科研项目以及国家权威机关认定的国家级其他项目。
2. 省部级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社科基金项目、省社科规划办项目、省科技厅列入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省教育厅计划项目、国家各部委科研类项目、以及省部级有关权威机关认定的其他项目。
3. 市厅级项目:市社科规划办项目,市科技局列入年度科技计划项目。
(二)横向科研项目:是指接受企、事业单位委托,或与企、事业单位合作且有研究经费汇入学校的应用研究、开发研究等项目。
(三)校内科研项目:是指由学校发文立项或使用其他纵、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而开展的列入学校科研计划的研究项目。
第四条  项目申报条件及立项程序
(一)申报条件
凡在学校工作,从事教学、管理及其他相关技术工作者均可申报。
(二)立项程序
1. 科研管理部门发布科研申报通知,组织实施申报工作。
2. 由个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后,在规定时间内由所在单位统一报科研管理部门。
3. 市级及其以上项目申报
申报人数超过限定名额时,经科研管理部门初审,由教学指导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相关专家评审后报学校审批,经公示后报送上级组织单位。若申报人数不足,经科研管理部门初审,直接报送。
4. 校级项目申报
经科研管理部门初审,组织相关专家评审后报学校审批,经公示后由学校发文立项。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申报
(一)同一内容多项课题;
(二)申报的项目属已公布的教学、科研成果;
(三)上一次申报立项的项目未通过验收。
第六条  项目配套及资助标准
(一)批准带经费的立项项目,学校给予配套资助。
1. 国家人文社科、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教育部规划项目、科技部规划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项目,按项目基金的100%配套,单项项目150000元封顶。如配套资金低于10000元按10000元配套。国家配套经费另有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处理。
2. 省级社科、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和省科技厅、教育厅项目,按项目基金的50%配套,单项项目20000元封顶。如配套资金低于10000元按10000元配套。主管部门配套经费另有规定按照规定处理。
(二)批准无经费立项项目,学校给予直接资助。未经学校审批上报的项目不予资助。
1.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无资助的项目,按30000元资助。
2. 教育厅无资助的社科项目、科技项目、教改项目;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和科技厅无资助的规划项目,按5000元资助。
(三)市级项目按3000元资助。
(四)校级项目按学校当年发文批准金额资助。
(五)横向项目的资助,视实际情况而定。
第七条  项目资助发放及其使用
以上配套或资助的各级各类项目按立项和结项分两次拨付,其具体发放及其使用办法依照《湖北文理学院理工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学校负责组织相关专家对项目进行结题验收等工作。
第九条  由于工作变动或其他特殊原因,项目组成员不能继续履行研究任务或未按期完成研究任务,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单位提出人员变更意见或延期申请并报科研管理部门审批。校级项目经批准后可以延期一年,省级及其以上项目可以顺延两年,延期后仍未完成项目,不再受理结项申请并停发经费资助。
第十条  项目结题和鉴定
(一)纵向科研项目按照立项部门的有关要求进行结题、验收、鉴定、登记和申报奖励。
(二)横向科研项目的结题以项目合同要求为准,项目完成并得到委托方认可后,项目组应将其最终成果或鉴定意见等分别交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和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存档备案。
(三)校内科研项目的结题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要求在省级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项目主持人必须以第一作者或独撰方式发表),论文均须注明项目编号且每篇论文正文字数不少于3000字,内容与项目内容相关;不少于4000字的研究总结报告。具备上述条件,该项目才能申请结项。
(四)若项目的研究成果为软件、专利等其他形式,应提供软件著作权认定、专利证书等相关证明。
(五)无故不按计划结题或验收的项目,三年内不受理其作为负责人的项目申请。
(六)结项与鉴定:学校承担项目结项和项目鉴定的组织工作。其结项或鉴定所发生的各种相关费用从项目经费中扣除。
第十一条  学术讲座资助
学校大力支持鼓励开展各级各类学术讲座活动,原则上,资助额度:两院院士、长江学者、楚天学者3000元;海外学者、国内知名学者2000元;其他学者1500元。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述经费按照学校财务年度预算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解释,此前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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