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发广大教师的科研积极性,多出高质量的成果,提高资助经费使用的规范性和科学性,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科研资助经费包括: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财政拨款、学校资助的各类项目经费。
第三条 项目经费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学校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实行学校、基层科研管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各负其责的三级管理模式;
(二)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按照预算执行,并严格遵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制度的规定;
(三)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全部为学校收入,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
(四)凡使用纵向科研项目经费购置或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均属于学校资产,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
第二章 科研资助经费的来源及支出范围
第四条 学校每年从财务综合预算中统一安排事业经费作为资助(配套)经费,市级及以上立项项目资助(配套)经费按照《湖北文理学院理工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执行,校级项目资助标准:重点项目5000元/项,一般项目2000元/项。由科学技术处和计划财务处每年6月和10月统一安排匹配一次。
第五条 项目经费的支出范围主要包括: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分为直接费和间接费。
(一)直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材料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依托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加工内容、提高测试化验加工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活动所产生的外埠差旅费用等;
6.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了开展学术研讨、咨询、成果鉴定、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所产生的会议费用。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设备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办公文具费、宣传费等。会议期间开支的专家咨询费、讲课费和会务工作人员加班费,不在会议费中列支,应作为劳务费据实报销;会议费支出应当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并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和会期;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8.出版/印刷/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项目研究成果的印刷费、誊录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相关费用;
9.资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买必要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资料收集、整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
10.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问卷调查、田野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费用;
11.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无工资收入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用,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劳务费应当结合当地实际以及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支付标准。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
12.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包括项目成果评审鉴定费,咨询费不得支付给课题组成员及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专家咨询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通过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专家咨询费;
13.其他支出: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二)间接费包括项目管理费和绩效支出。项目管理费是指依托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依托单位为了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等。为支持纵向科研项目研究工作,学校不收取项目管理费。绩效支出是指为了激励项目组成员提高科研工作绩效而发放给项目组成员的费用。
第六条 各类纵向项目经费的支出,项目批准立项单位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项目批准立项单位没有规定的,按上述范围开支。项目经费5000元及以上的,会议费不超过总经费的15%,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差旅费分别不超过总经费的20%,其他支出经费不超过10%。在保证完成项目的情况下,间接费用不超过总经费的15%。
第三章 资助(配套)经费的拨付与使用
第七条 项目资助(配套)经费拨付:
(一)项目由批准单位资助的经费,科学技术处根据计划财务处的经费到账通知,经与项目立项文件(合同)核实无误后,建立项目经费负责人账户,并予以划拨相应经费;
(二)学校配套经费分两次拨付:第一次拨付以正式立项通知和经费到账为准,按照总经费的50%拨付到项目负责人经费账户,第二次拨付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按时结项,剩余50%拨付到项目负责人经费账户,如果延期一年,只拨付剩余经费的50%,如果延期超过两年,剩余经费不再拨付;
(三)项目仅有学校资助的经费,学校一次性拨付到项目负责人账户。
第八条 因特殊原因未按时结题但是经科学技术处(或项目批准立项单位)批准延期结题的项目,不受上述条款的限制;项目被科学技术处(或项目批准立项单位)撤项的,学校追回全部资助(配套)经费;项目被科学技术处(或项目批准立项单位)终止研究的,学校追回资助(配套)经费的50%;项目负责人因故要求中止的课题,将追回已拨经费。
第九条 对于到期尚未完成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向科学技术处(项目批准立项单位)提交延期报告。在延缓期内未完成的,作撤项处理,计划财务处冻结支出账户,追回已支付的经费,并且在今后两年内不得申报该类项目;对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或自行中止研究工作的,计划财务处将冻结经费账户,并追回已支付的经费;对不按规定报送研究工作报告和经费使用情况的,计划财务处将停止办理报销工作。
第十条 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制度,纵向研究项目经费的支出分配,按项目批准单位要求和项目经费预算执行。
第十一条 发放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涉及到个人所得税的,在发放时由计划财务处代扣代缴。
第十二条 使用项目经费购置的科研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由学校招投标中心组织采购,归属学校固定资产,使用权属于项目组成员,有关资产的购置、处置和使用应按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因科研工作需要,租赁土地、房屋、工具,聘请野外向导、搜集资料、调查问卷等无法取得对方正式发票的科研支出,可到税务局代开发票,劳务费支出可由项目组成员填写《湖北文理学院理工学院领款单》,按照学校的报销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有合作单位参与,需要外拨项目经费的,项目负责人应填写《科研项目经费转拨审批单》,并附上主管部门批复的相关合同书(或预算书)及与合作单位签订的科研合作协议书复印件(应附有明确的经费开支预算),按规定审批后由计划财务处按照合同(或预算书)约定的外拨经费额度、拨款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相关手续,严禁向项目合同或主管部门预算批复以外的单位转拨经费。项目负责人应及时足额拨付项目合同书(或预算书、任务书)列示的合作(协作)单位研究经费,并对外拨经费的使用负有监管职责,不得层层转拨、变相转拨经费;不得借科研合作(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的,其在校期间主持的各类科研项目仍应留在学校,可从项目组成员中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经费,报科学技术处(或项目批准立项单位)批准后执行;无法在校内执行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申请,经科学技术处审核并报请项目下达单位同意后,计划财务处负责清理借款并办理项目余额转出手续;科研项目结题的,结余经费由学校收回作为学校科研发展基金;非正常脱离工作岗位的,其主持的科研项目经费由学校收回作为学校科研发展基金,不得转给他人使用。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六条 预算编制原则。项目负责人应在充分考虑项目资金需求的基础上,按照项目批准立项单位预算编制要求,根据经费使用的相关性、经济性和合理性原则,科学编制项目预算,依次报所在二级单位、科学技术处、计划财务处审核,并报送学校审核批复。
第十七条 资助(配套)经费预算编制要求。对于有资助(配套)经费的纵向项目,项目负责人应按照本办法编制项目资助(配套)经费预算,填写《湖北文理学院理工学院纵向科研项目资助(配套)经费预算表》,经所在二级单位审核,报科学技术处和计划财务处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十八条 预算调整。项目预算一经批准,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应填写《湖北文理学院理工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审批表》,并附调整后的经费预算表,经学校审批后,方可执行。预算调整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印刷/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可进行预算调整。
(二)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在不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的前提下可合并使用,不需要办理调整审批手续。
(三)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但可以调减,用于项目其他方面的支出。
(四)项目间接费预算不得调整。
第十九条 项目间接费预算额度按以下原则编制:
(一)项目批准立项单位在经费下拨时已明确间接费额度的,按实际到账额度编制,不得超额编制间接费用;
(二)项目批准立项单位有明确的间接费预算标准的,按上级标准且不高于项目立项时批准的间接费预算额度编制。项目立项时未批准间接费预算的,不得编制间接费用。
第二十条 项目间接费中绩效支出费用的额度按以下标准编制:
(一)项目批准立项单位在经费下拨时已明确绩效支出额度的,按实际到账额度编制,不得超额编制;
(二)项目批准立项单位有明确的绩效支出预算标准的,按上级标准且不高于项目立项时批准的绩效支出预算额度编制;
(三)项目批准立项单位未制定绩效支出预算额度标准,但项目立项时批准有间接费预算额度的,项目绩效支出费用的预算额度按间接费预算额度的50%编制;
(四)湖北省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各类自主创新项目,绩效支出费用的预算额度可按不高于项目经费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40%编制;软科学研究项目、软件开发类和咨询服务类项目,绩效支出费用的预算额度可按不高于项目经费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60%编制。
第四章 借款与报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借款流程
(一)个人教学或学术研究项目借款流程:
(二)学科建设、实验室建设等学校事业发展规划有关集体项目借款流程:
第二十二条 经费报销
(一)项目经费在计划财务处建账,财政拨款与配套经费实行分账管理,项目负责人须按计划财务处要求明确标注报销经费的具体来源,由计划财务处完成账务处理,严格按规定程序和财务制度进行管理与核算,接受学校及上级有关部门监督;
(二)差旅费报销按学校差旅费报销标准执行;
(三)评审鉴定费的报销:项目负责人持组织评审(验收)单位盖章的评审(验收)意见、评审(验收)专家组本人签字的名册等材料报销;
(四)报销流程:
1.个人教学或学术研究项目报销流程:
2.学科建设、实验室建设等学校事业发展规划有关集体项目报销流程:
(五)项目经费票据原则上当年报销,超过两年不予报销。
第五章 决算及结余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经费的支出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开支标准,力争在项目经费预算内完成研究任务,学校鼓励项目组将结余经费捐献给学校作为科研发展基金。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项目(任务书)合同规定的时间及时结题,原则上应在科研项目结束或通过验收后一年内办理结账手续。
第二十五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办理完毕该科研项目所有经费收支账务,全面清理历年收支账目和科研借款未报销情况,并编制项目经费决算,经费决算所列开支范围须与预算批复的支出范围相一致。
第二十六条 编制决算。项目结项后,应根据项目批准立项单位的要求,如实编报项目下拨经费和配套经费的决算表;项目批准立项单位对经费决算未做明确要求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参照项目预算,根据经费支出明细编制《湖北文理学院理工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决算表》。
第二十七条 审核决算。项目负责人必须据实填报项目决算,经计划财务处审核后,报科学技术处作为结题材料归档,并接受相关部门检查。
第二十八条 纵向科研项目结题后,结余经费按项目批准立项单位要求,应该上缴的则全部上缴,没有要求上缴的,项目结题后的结余经费可保留在经费本上作为后续科研和学科建设的需要继续使用。
第二十九条 各类项目结题后两年内应办理结账手续,逾期不办理者,结余经费划入学校科研发展基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有关学校学科建设、实验室建设等学校事业发展规划有关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办理各类手续时不需要经过所在二级单位审批。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和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