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道德规范是学术研究人员应遵循的基本准则。为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保障学术自由,防止学术腐败,健全学术评价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规范适用于所有以湖北文理学院理工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人员,包括本校师生以及在本校进修、兼职人员。
第二条 从事学术研究活动,应当坚持严谨和诚信原则,遵守以下学术道德规范:
(一)充分尊重已经获得的研究成果,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是否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应注明出处;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注明转引出处。
(二)合作研究成果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对研究成果负责,合作研究的主持人对研究成果的整体负责。
(三)对已有学术成果的介绍、评论、引用和注释,应遵循公正、客观、全面、准确的原则。伪注、伪造、篡改文献和数据等,均属学术不端行为。
(四)应注重学术质量,反对粗制滥造和低水平重复,避免片面追求数量的倾向。
(五)研究成果发表时,应以适当方式向提供过指导、建议、帮助或资助的个人或机构致谢。
(六)学术评价机构应坚持程序公正、标准合理,采用同行专家评审制,实行回避制度、民主表决制度,建立结果公示和意见反馈机制。评审意见应措辞严谨、准确,慎用“原创”、“首创”、“首次”、“国内领先”、“国际领先”、“世界水平”、“填补重大空白”、“重大突破”等词语。评价机构和评审专家应对其评价意见负责,并对评议过程保密,对不当评价、虚假评价、泄密、披露不实信息或恶意中伤等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条 从事学术活动不得有下列学术不端行为:
(一)伪造与篡改:在自己的研究结果中,故意捏造、篡改实验数据、文献、结论以及他人学术成果。
(二)抄袭与剽窃:在学术活动过程中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三)伪造学术经历: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等行为。
(四)不当署名: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创作,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未经被署名人同意而署其名。
(五)一稿多投:同一作者或同一研究群体不同作者,在期刊编辑和审稿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在两种或多种期刊同时或相继发表内容相同或相近的论文。另有约定再次发表(出版)时,注明出处的除外。
(六)滥用学术信誉:在学术活动过程中夸大成果价值;对应经而未经学术同行评议的研究成果向媒体公布等行为。
(七)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评判机构,负责学校学术道德事务的受理、调查、认定,并向学校提交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
第五条 学校处理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程序为:
(一)举报人直接向科研管理部门举报,或其他校内机构接到举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将举报材料送交科研管理部门。
(二)科研管理部门在接到举报后,立即对举报事项或材料进行查询,必要时可以成立临时调查组。一般情况,调查工作应在接到举报后10个工作日内启动。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应与被举报人或举报人存在亲属等密切关系或利害关系,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三)开展独立调查。调查应分别听取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意见,并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事实认定,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如有特殊情况,可向学校学术委员会申请延长调查时间。
参与调查的所有人员在受理举报和调查过程中,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并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
(四)校学术委员会将书面调查报告送达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在书面调查报告被送达后5个工作日内,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对报告的不同意见。
(五)校学术委员会在以上调查工作基础上进行审议,做出事实认定与处理建议,结果须以无记名方式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通过方为有效。
(六)相关部门按照处理类别,3日内将决议向相关个人反馈,并执行学校处理意见。
第六条 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处理方式:
(一)教师身份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形式的处理:
1. 通报批评;
2. 责令向有关单位或个人公开赔礼道歉、补偿损失;
3. 取消当年评优或科研奖励资格;
4. 暂停学术活动或取消科研项目(成果);
5. 暂缓职称晋升(视情节推迟1-3年);
6. 降级(职称、职务等);
7. 解聘。
(二)学生身份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等处理形式。已毕业离校的学生,视情节轻重,通报至所在单位,直至撤销所获毕业证书和学位。
(三)上述一、二项中的处理方式,可以单独做出,也可以多项并用。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被举报人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5个工作日内向校学术委员会提出申诉。校学术委员会接到申请后,进一步开展调查、研究后做出的裁定并报学校研究决定的结果为最终处理结果。被举报人再有异议,可向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提出申诉。
申诉期内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八条 对恶意诬告者,给被举报人造成不良影响的,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调查确认后,报请学校责成举报人向被举报人公开道歉、赔偿损失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其行政处分,直至解聘、开除。
第九条 本校师生以个人名义从事学术活动,违反学术道德规范,为学校带来不良影响者,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解释,此前的相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