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材〔2007〕8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募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学生自愿申请、班级民主评议和各系(部)、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将作为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勤工助学岗位等资助方式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认定机构及职能
第六条 学校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能是制定
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认定办法,审核认定结果;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生工作处·团委·武装部、计划财务处、党群工作部等部门负责人及各系(部)学生工作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团委·武装部,办公室主任由学工处处长兼任。
第七条 各系(部)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教师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八条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25%。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分为一等(特别困难)、二等(困难)、和三等(一般困难)三个档次。
困难等级的划分: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生困难情况和班级、年级认定评议小组的评议结果,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困难程度由高到低排序,排序在前20%者为一等(特别困难),排序在前21%—80%者为二等(困难),排序在81%以后者为三等(一般困难)。
第十条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有地方政府出具的贫困证明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家庭主要成员丧失劳动能力,无稳定经济来源者;
(二)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主要成员无固定工作,无稳定经济来源者;
(三)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性事件等特殊情况,无力支付学生学习和生活费用者;
(四)来自国务院规定的老、少、边、穷地区,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五)家庭经济困难的烈士子女、孤残学生;
(六)家庭子女较多,且均在求学而造成家庭经济困难者;
(七)学生在校期间生活俭朴,无奢侈消费行为,月均生活费低于襄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18年襄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430元/人/月)。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请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思想品德差;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校纪校规者;
(三)平时吃穿超度,抽烟、酗酒、生活铺张浪费者;
(四)在校期间经常在外就餐而不在学校食堂正常就餐者;
(五)购买与学习无关的高档电子产品或其他高档消费品者;
(六)由于家庭建房、购房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贫困者;
(七)经常上网且沉迷于网吧者;
(八)校外租房者。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各系(部)对需要进行家庭经济困难申请的在校学生,向其发放《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根据个人情况如实填写该表,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在由认定评议小组进行评议时,仍需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三条 每学年开学之际,学生工作处·团委·武装部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各系(部)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四条 各年级(或专业方向)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每学年组织民主评议,认真确定本年级(或专业方向)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各系(部)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各系(部)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困难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系(部)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各系(部)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工作处·团委·武装部办公室提请复议。学生工作处·团委·武装部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十六条 各系(部)应按照《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并及时更新。
第十七条 学生工作处·团委·武装部负责汇总各系(部)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五章 认定工作的要求
第十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各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二十条 学生工作处·团委·武装部和各系(部)认定工作组每学年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的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团委·武装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