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党建带团建,增强团组织的战斗力,保持和增强团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学校对各项奖励的评选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二章 奖项类别
第四条 先进集体包括:五四红旗分团委、五四红旗团支部、优秀学生会、优秀社团。
第五条 先进个人包括:优秀团务工作者、优秀团学干部、优秀共青团员。
第三章 评选范围
第六条 五四红旗分团委评选对象为全校各系(部)分团委。
第七条 五四红旗团支部评选对象为全校各系(部)团支部。
第八条 优秀学生会评选对象为全校各级学生会。
第九条 优秀社团评选对象为全校学生社团。
第十条 优秀团务工作者评选对象为全校从事共青团工作一年以上的青年教师。
第十一条 优秀团学干部的评选对象为全校各级学生组织中表现优秀的团学干部。
第十二条 优秀共青团员评选对象为全校学生中的优秀团员青年。
第四章 评选条件
第十三条 五四红旗分团委评选条件
(一)坚持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扎实开展团的工作和活动,工作具有鲜明特色,团员参与踊跃,在青年中有影响;
(二)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开展工作,成绩突出。至少有1项特色鲜明、结合专业紧密、在校内外产生一定影响的主题教育活动;
(三)不断加强自身建设,认真履行民主选举程序,团的委员会能够发挥积极作用。严格落实团内有关文件精神,规范开展发展团员、团员管理、团员教育、团费收缴等工作;
(四)认真抓好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在各类学科竞赛、创新创业、校园文明创建、社会服务等工作取得显著成绩;
(五)及时掌握和反馈学生思想动态,掌控舆情,做好疏导,担当好桥梁和纽带角色。安全稳定工作无事故。
第十四条 五四红旗团支部评选条件
(一)能够联系(部)实际,有针对性系统地开展思想教育活动,成绩突出;
(二)支部团员按时缴纳团费,团组织活动出勤率在95%以上;
(三)认真贯彻各级党、团组织的决定,出色地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在工作中勇于创新、成绩突出;
(四)能按期组织所属团员参加组织生活,且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效果好;
(五)能较好地组织团员青年参加青年志愿者和社会实践活动;
(六)遵守校纪校规,支部团员无重大违纪行为。
第十五条 优秀学生会评选条件
(一)学生会的全体成员政治素质高,学习成绩好;
(二)学生会的全体成员团结协作、开拓进取、无私奉献,处处起模范带头作用;
(三)能开展形式多样、健康活泼的第二课堂活动;
(四)及时反馈学生思想、学习、生活等各种问题,敢于和善于做学生的思想工作,担当好桥梁和纽带的角色。
第十六条 优秀社团评选条件
(一)社团的全体会员政治素质高,思想品德好,平均成绩良好以上;
(二)社团干部能够团结协作,集思广益,勤奋进取;
(三)社团按要求年审且各种档案材料、规章制度齐全;
(四)能组织会员开展特色活动,取得良好成绩。
第十七条 优秀团务工作者评选条件
(一)从事共青团工作一年以上的青年教师;
(二)具有坚定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密切联系(部)团员青年,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工作能力,作风扎实,为人师表,廉洁自律;
(三)热爱本职工作,有优良的道德品质和良好的文明行为,在学习、工作和生活中是团员青年的表率,能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四)能创造性的开展工作,保质保量地完成上级团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十八条 优秀团学干部评选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忠于职守,作风扎实,有较强责任心;
(二)做好各项工作、工作成绩突出,在团员青年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三)热心帮助团员青年进步,及时反映团员青年的意见和要求;
(四)学习成绩优良。
第十九条 优秀共青团员的评选条件
(一)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工作积极肯干,在本职岗位上发挥了团员的模范带头作用;
(三)能积极参加团内各项活动,出色完成团的各项任务;
(四)学习成绩优良。
第五章 评选时间及程序
第二十条 评选时间
每学年度评选一次。在4月中下旬组织评选,在5月份进行表彰。
第二十一条 评选程序
(一)五四红旗分团委、优秀学生会、优秀团务工作者由各系(部)推荐,校团委组织评选;
(二)优秀社团由各系(部)分团委或各社团推荐,校团委组织评选;
(三)五四红旗团支部、优秀团学干部、优秀共青团员由各系(部)分团委、各社团组织评选,校团委审批。
第二十二条 表彰名额
(一)五四红旗分团委为全校分团委总数的25%;
(二)五四红旗团支部为各系(部)团支部总数的15%;
(三)优秀学生会为全校学生会总数的20%;
(四)优秀学生社团为全校社团总数的20%;
(五)优秀团务工作者为各系(部)从事共青团工作青年教师总数的3%;
(六)优秀团学干部为全校各级团学干部总数的5%;
(七)优秀共青团员为全校团员总数的5%。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在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一经发现,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团委·武装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