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文理学院理工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条例(试行)

为了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锻炼身体以及社会服务等方面有突出表现,培养和造就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同时为了规范学校各种奖励的评审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评审机构职能和组成
第一条  学校设立奖学金评定委员会
(一)学校奖学金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讨论和决定全校性学生奖励项目的设置、评定办法等重要事项和问题,并负责审批全校性各种学生奖励获得者名单。
(二)学校奖学金评定委员会由学校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主任,学校办公室、学生处、教务处、校团委、财务处等部门的有关负责老师任委员。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秘书长。办公室设在学生处,秘书长由学工处处长担任。
第二条  各系部成立学生奖学金评定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各种学生奖励的评定,小组由3-7人组成,组长由系部辅导员、教务人员、班主任、主要学生干部等共同组成。
 
第二章  奖项设置和基本条件
第三条  奖学金分为专业奖学金、单项奖学金两大类。
第四条  获各项奖学金基本条件
凡在我校正式注册的本、专科生具备获奖条件者,均可申请参加本条例规定的各项奖学金的评定。获奖基本条件为: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拥护祖国统一和各民族团结,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二)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严谨求实,勇于进取,取得较好成绩;
(三)关心集体,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文体活动,积极锻炼身体;
(四)认真完成学校规定的各项任务;
(五)当年没有受过任何纪律处分或不在留校察看期内;
(六)申请专业奖学金的学生,评选学年内的必修课和选修课要没有不及格科目;
(七)身体素质达到学院规定的体质健康标准(体育免修学生除外)。
第五条  专业奖学金评选条件、方法、名额比例及奖金标准
(一)专业奖学金获奖条件
1、符合基本条件。
2、获一等专业奖学金者学年学习成绩须排名在本专业(方向)前5%以内。
3、获二等专业奖学金者学年学习成绩须排名在本专业(方向)前10%以内。
4、获三等专业奖学金者学年学习成绩须排名在本专业(方向)前15%以内。
(二)专业奖学金成绩计算
1、本科生总评成绩按权重平均法计算:总评成绩以各科学分为权数,按成绩进行加权平均计算。总评成绩=∑XiNi/∑Ni (X为某门课程成绩,N为该门课程相应的学分)
专科生总评成绩以过去一学年各科成绩(考试课程)平均分计算。
2、公共必修课、学科基础课、专业方向课必须列为评选科目。
3、部分科目是否列为评选科目,由各系部奖学金评定小组根据不同年级专业实际教学情况自行确定。
(三)专业奖学金名额比例及奖金标准
一等奖学金,不超过参评学生总数的1%,奖励金额1000元/年(同一年级同一专业(方向)按1%,不足1人的按1人计算);
二等奖学金,不超过参评学生总人数(同一年级同一专业(方向))的3%,奖励金额800元/年;
三等奖学金,不超过参评学生总人数(同一年级同一专业(方向))的6%;奖励金额600元/年。
第六条  单项奖学金评选条件、方法、名额比例及奖金标准
(一)非专业素质奖学金
1、在国际科技学术活动或大学生学科竞赛中获奖,由学院批准给予奖励表彰。
2、在全国性科技学术活动、大学生学科竞赛,或作品入选全国“挑战杯”大学生课外科技作品竞赛;在全国“创业计划大赛”、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大学生科技制作、科技发明”中获一、二、三等奖,每项奖金分别为2000、1500、1000元;国家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每项奖励1000元;获得发明专利者,奖2000元。
3、在省部级科技学术活动或大学生学科竞赛中获一、二、三等奖,每项奖金分别为1000、800、500元。
4、在湖北文理学院、湖北文理学院理工学院组织的科技学术活动或大学生学科竞赛中获一、二、三等奖,每项奖金分别为300、200、100元。
5、在国家核心期刊上发表各类作品,每篇奖励1000元;在国内一般期刊上发表各类作品,奖金金额由100-500元不等,由学院批准给予奖励表彰。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表现积极,勇于探索,在社会调查中取得明显效果,写出有价值的调查报告并获得省级以上表彰的团体和个人,根据获奖情况,由学院批准给予奖励表彰。。
6、非外语专业的本科生取得外语等级考试六级,奖励100元/人;外语专业的本科生取得外语等级考试专业八级,奖励100元/人;非外语专业的专科生、艺术专业本科生取得外语等级考试四级、六级,分别奖励100/人、200元/人;外语专业的专科生取得外语等级考试六级或专业四级,分别奖励100/人。
7、非计算机专业的本科学生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三级及以上,或非计算机专业的专科学生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以上,分别奖励100元/人。
8、获取学校认定的各种国家设定的执业专业证书,中级奖励100元/人,高级奖励200元/人。(包括:会计从业资格证、建筑五大员考试(双证及以上)、教育学心理学双证、证券从业资格证、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导游资格证、物流师、报关员、报检员、普通话(二甲及以上)、人力资源管理师、心理咨询师等)。
9、考取研究生的学生、获得双学位的学生奖励800元/人。
(二)文体竞赛奖学金
1、由学校组织参加,获国家级奖项,由学院批准给予奖励表彰。
2、由学校组织参加,获省级奖项,奖金金额由200-1000元不等,由学院批准给予奖励表彰。
3、由学校组织参加,获市级奖项,奖金金额由100-500元不等,由学院批准给予奖励表彰。
(三)社会工作奖学金
社会工作奖学金包含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级和文明寝室等。先进工作奖具体评选办法见《湖北文理学院理工学院先进个人及先进集体评定条例》,获奖者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学生党支部、团组织、学生会、班委会等各级党团学组织学生干部等,工作认真负责,发挥骨干作用,表现突出者。
2、担任系部两级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积极组织参与科技文化体育等第二课堂活动,活跃校园文化氛围和服务同学,表现突出者。
3、积极协助学校组织勤工助学、学生社区管理与服务、就业指导、安全保卫等,发挥骨干作用,表现突出者。
4、在学校组织的科技竞赛、社会实践、志愿和公益服务等活动中发挥骨干作用,表现突出者。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七条  申请  专业奖学金按排名计算,单项奖学金需学生个人按照各种奖项的具体评选细则,向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申请。
第八条  评审与公示  系部奖学金评定小组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对学生申请的各种奖项进行初评,然后将初评结果在本单位进行第一轮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广泛征求意见后,再对评选结果在本单位内进行为期3个工作日的第二轮公示。第二轮公示结束后,上报学工处办公室备案,统一审核汇总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为期3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校奖学金评定委员会通过。
第九条  申诉  学生个人对奖励评选结果有异议者,可在本单位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奖学金评定小组提出书面申诉,评审小组应在接受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学生对本单位评审小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评审小组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奖学金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起申诉,学校奖学金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接受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征求各方面意见、综合审查后做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领导批准,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单位。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十条  表彰与奖励
学校奖学金评定委员会审批各院部上报的校级获奖学生名单后,获奖学生名单在学校网站上公布,各项评选的奖学金由学工处统一发给获奖学生。
(一)以同年级、同专业(方向)为基本的评选单位评定各类奖学金;
(二)同年级、同专业(方向)人数少于20人的班级,专业奖学金评选比例不能超过班级总人数的20%;
(三)对专业奖学金所定的百分比不是评奖必须完成的最低限额,在执行中应遵循宁缺勿滥的原则;
(四)获奖学金的学生,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查有不实者,学校有权追回其所获得的奖学金,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五)毕业生专业奖学金的金额为年度奖学金的一半,对于毕业年度内没有考试课程的班级,不参与专业奖学金的评定。
(六)年度奖学金在每年十月评定,毕业生奖学金在每年五月评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由学工处·团委负责解释。原院政发[2007]18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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