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帮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特困学生自强自立、勤奋学习、奋发向上,根据国家、省及学校有关政策和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困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学校积极采取措施建立和完善“奖、助、补、减”资助体系,切实帮助特困学生解决实际困难。
第四条 特困学生的认定
(一) 特困学生基本条件:
凡政治思想品德好、学习认真(成绩合格)、遵守纪律(无违纪现象)、热爱集体、关心他人、生活俭朴(无赌博、抽烟、酗酒等现象)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认定为特困学生。
1、孤儿、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
2、单亲家庭子女且抚养方无稳定生活来源,无法维持学习和生活需要。
3、父母因老、弱、病、残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4、来自老、少、边、穷地区,如西藏、新疆、青海、甘肃、宁夏、陕西、四川、贵州、云南、广西等大部分地区,经济条件差,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5、家庭被地方政府列为困户或被民政部门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难以维持基本生活。
6、学生身体残疾或重大疾病造成学习和生活困难。
7、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8、其它特殊情况。
(二) 特困学生认定:
1、认定范围:我院在校一年级及二年级中的特困生。
2、认定时间:每学年10月份前完成特困学生的认定,如在一学年内有新的特困学生,则及时予以认定;如家庭经济情况好转,则不再认定为困难学生。
3、认定档次:依据学生困难程度设置一档和二档两个档次。
4、认定机构:学工处全面负责学校特困学生认定工作;各系(部)成立由副书记任组长,辅导员、班主任、主要学生干部任成员的认定工作小组,负责各系(部)的特困学生认定工作;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学生骨干、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不少于班级学生人数的1/3,学生代表应具广泛性),负责各班级的认定评议工作。
5、认定程序:
(1) 学生本人向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并提交《认定申请表》及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的《经济困难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
(2) 各系(部)根据认定条件和学生的基本情况,进行资格审查。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综合申请学生的基本情况,按照要求认真评议和确定认定等级。
(3) 各系(部)认定工作小组认真审核班级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向班级评议小组提出具体意见。认定情况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
(4) 学工处汇总审核,并将结果反馈至各系(部)。
6、特困学生如出现下列情况,则终止资助。
(1) 特困学生提供的材料弄虚作假。
(2) 学习不认真,学习态度不端正。
(3) 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
(4) 受资助后有铺张浪费现象,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五条 资助政策
(一)勤工助学
1、勤工助学活动是培养学生自强自立意识的重要途径,是资助特困学生的有效措施。通过勤工助学,既培养特困学生艰苦奋斗、自强自立的精神,又让特困学生获得劳动报酬,切实解决学生实际困难。
2、勤工助学归口学工处统一组织和管理,各用人单位负责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工处同意,不得以勤工助学的名义聘用在校学生。
3、勤工助学只限在课余和假期进行,不得影响学生正常学习。每年九月份,学工处根据实际情况核定勤工助学岗位并统筹安排,劳动报酬则根据不同岗位及任务每月为200-260元。
4、对安排了勤工助学岗位,但又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的特困学生,用工单位可报请学工处予以辞退,因工作不负责任而辞退的特困学生,学校原则上不再另行资助。
5、根据学院的发展,所提供的勤工助学岗位应不少于在校生的1%,但不得超过在校生的1.5%。
(二) 学费减免与缓缴
1、对于极少数在积极参加勤工助学后仍然难以解决困难的特困学生,或因家庭遇到地震等天灾人祸,或因学生本人严重伤、病等特殊原因被认定为特别困难一档和二档的学生,可以申请学费减免或学费缓缴。
2、学费减免设两个等级,特别困难一档的学生减免标准为减免第一学年学费的50%,特别困难二档的学生减免标准为减免第一学年学费的20%。学费减免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一届全日制本、专科学生总人数的2%,特困一档和二档的比例为1:3。
3、学费缓交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总人数的2.5‰,缓交时间应不超过3个月。
4、学费减免评审程序:
(1) 学生向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并提供相关表格和材料;
(2) 各系(部)初评并公示,广泛征求意见;
(3) 学工处整理各系(部)所报材料,组织评审并提出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公示。
5、学费缓交审批程序:
(1) 学生向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并提供相关表格和材料;
(2) 各系(部)初评并给予初审意见;
(3) 学工处整理各系(部)所报材料,组织评审并提出建议名单报学院分管领导审批。
(三) 一对一帮扶
1、帮扶对象:对于在积极参加勤工助学后仍然因经济原因不能完成学业的新生,学院将倡导全院各部门对这一部分学生进行一对一帮扶。
2、帮扶标准和人数:帮扶标准为每人每月300—500元,每个部门帮扶1—2人,帮扶人数将根据每学年(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各系(部)统计的特困生人数和各部门能帮扶的人数而定。
第六条 本办法由学工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