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学校科学研究工作水平,激励广大教职工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教学研究,并多出成果,出高质量成果,更好地促进学校的学科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奖励的研究成果,必须有利于提高学校的科研水平和教学质量,推动学校的学科建设,并有利于推动地方科技、经济和文化发展,扩大学校在国内外的影响。
第二条 学校奖励的对象仅限于我校教职工。对与外单位合作完成的成果,必须是以湖北文理学院理工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并为第一完成人(SCI、SSCI、EI、A&HCI论文可以是通讯作者)。成果发表时注明学校职工为通讯作者、但非第一作者单位的,发放学校作者50%的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奖励仅指我校教职工完成工作量的额外部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主要包括获奖成果,专利成果,学术著作,学术论文,艺术类创作作品集,技术转让、科技成果推广及科技服务等应用性成果,主持申报、承担的科研项目等。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级仅指由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等在全国范围内正式评定并以其名义颁发的奖项;省部级仅指以省政府和相关部委主持评定并以其名义颁发的奖项;省(厅)级仅指国家相关部委各司和省政府各厅主持评定并以其名义颁发的奖项;市(局)级仅指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主持评定并以其名义颁发的奖项。
第二章 论文奖励
第六条 本办法所奖励的科研论文,仅指在有全国统一书刊号上发表的学术成果及在境外有出版权标志的正式出版物上发表的文章。
第七条 教师发表论文,按以下标准奖励:
1.在国际权威期刊《Nature》《Science》上发表论文的、被SCI、SSCI、A&HCI、EI(只限期刊)收录的,按120分给予科研奖励;
2.在国内权威期刊CSSCI、CSTPC、CSCD、《新华文摘》《人大报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按40分奖励;
3.学术论文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校文科学报文摘》等具有较大影响社科类和自科类的文摘杂志全文收录或转载,按50分给予科研奖励,学术论文被《新华文摘》和中国人民大学报刊资料复印中心全文转载,按25分给予科研奖励。
以上奖励均不含原刊物计发的津贴。
4.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科技日报》等理论版刊登的学术论文,按50分给予科研奖励。在一般报纸理论版上刊登的学术论文,按2.5分给予科研奖励;
5.在国内公开出版的核心刊物[以北大核心期刊目录(最新版)及南大核心目录(最新版)为标准]。核心刊物发表学术论文,按30分给予科研奖励;
6.在国内公开出版的重点刊物[指一本所属高校学报(社科版、自科版和教研刊物)]和省社科院主办的刊物发表的学术论文,按20分给予科研奖励;在一般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知网收录并能检索到,文章版面达到两版或字符数在3000以上),按2.5分给予科研奖励;
7.在国内出版刊物的附页(含封2、封3)发表的艺术作品,按5分给予科研奖励;
8.指导学生撰写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当指导教师署名排后时,视同第一作者按论文等级给予科研奖励;
9.指导学生撰写的毕业论文(设计),获省级优秀毕业论文(设计)按5分给予科研奖励。
第三章 项目奖励
第八条 教科研立项及成果,按以下标准奖励:
1.国家级科研项目立项,奖励150分,完成结题,另奖励150分;省部级科研项目立项,奖励75分,完成结题,另奖励75分;省(厅)级科研项目立项,奖励50分,完成结题,另奖励50分;市(局)级科研项目立项,奖励15分,完成结题,另奖励15分;
2.省部级教研项目立项,奖励60分,完成结题,另奖励60分;省(厅)级教研项目立项,奖励25分,完成结题,另奖励25分;
3.横向项目立项,10分/万元,完成结题10分/项。
第九条 “学术著作”是指公开出版(有ISBN书号)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专著、译著或教材、艺术专业作品集(独著、主编或第一作者),不含论文集、习题集等。“学术专著”指个人独著,不含个人编著、两人合著等。立项列入教育部的规划教材,按照每部100分的标准奖励;在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学术著作按照每部100分的标准奖励;省级出版社出版的学术著作按照每部50分的标准奖励。
第十条 申报成功的精品课程、教学团队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国家级、省级精品课程,分别按照250分、100分奖励;国家级、省级教学(创新)团队,分别按照250分、100分奖励。
第四章 科研成果获奖奖励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奖励的科研成果获奖是指国务院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教育部、科技部等)、省部、司局(厅)等正式评定并以其名义颁发的奖项以及教育部、省部、司局(厅)等各级学会、协会颁发的奖项。国家级和省级所有奖项以带国徽的官署印章证件为凭。
第十二条 获国家级科研成果奖一、二、三等奖者,每项分别按150分、75分和40分奖励;获省部级科研成果奖一、二、三等奖者,每项分别按50分、30分和15分奖励;获市(局)科研成果奖一、二、三等奖者,每项分别按10分、5分和4分奖励。
第十三条 获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不同层次的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成果推广奖、国际科技合作奖和社会科学成果奖(含教学成果奖)等获奖成果,按其奖励标准等额奖励,如奖励额低于第十二条标准的学校将按第十二条标准的两倍奖励。
第十四条 专利授权后,技术发明专利每项奖励100分,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奖励10分,外观专利每项奖励2.5分,软件著作权每项奖励2.5分。
第五章 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奖励的成果必须是当年度取得并在科研管理部门登记,经科研管理部门认定、报学校审查批准后,予以奖励。
第十六条 在SCI、SCIE、EI当年收录的学术论文,以清华大学图书馆信息中心提供的检索报告为准,被SSCI、A&HCI收录的学术论文,以北京大学图书馆提供的检索报告为准。
第十七条 学校每年年初对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科研成果实施奖励,若本年度有关材料尚未到位,须在报学校科技处备案后,顺延至下一年度奖励。下一年度仍未申报的,不再进行奖励。
第十八条 申报各类科研奖励的教师,应按照年终目标考核的要求,报送相应材料到各系部(部门)初审,再报送学校科技处复审。经学校科技处复审核实后,报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奖励决定公示一周,查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批。
第十九条 奖金由科研管理部门核定,报学校审查批准后,由财务处负责统一发放到各单位,各单位具体负责实施本单位内部科研奖励的分配。
第二十条 获奖成果如是学校资助项目的成果,不再重复奖励,只补差额。
第二十一条 每项成果当年只奖一次,按最高奖执行,不重复奖励;以后年度再获奖只补高于原奖励的部分。
第二十二条 其他不便归类的科研成果,在国内外产生重要学术影响(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可由个人提出申请,学术委员会或聘请校外专家评议决定,参照有关奖励办法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二十三条 科学研究奖励金额计算方式:
教职工个人年度科研奖励金额=(学校批准的年度科研奖励金额÷全校年度认定的科研分值总额)×教职工个人年度完成工作量定额外的科研认定分值。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奖励:
非专业学术性论文或学术性成果;
成果权或成果署名权有争议者;
成果有侵权或剽窃行为者;
未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核准者;
未在作者单位区署名“湖北文理学院理工学院”为作者单位或论文作者单位不符合第三条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科研成果获奖后,若发现有上述情形、若被举报或查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学校将追回获奖证书和奖金,并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有奖励津贴均指税前。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解释,此前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