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标准适用于省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 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党政机关派出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省直单位)。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是指满足省直单位办公基本需要的设备及家具,包括::
(一)办公自动化设备。包括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速印机、扫描仪、碎纸机、传真机、投影仪、照相机、摄像机、会议室扩音系统等。
(二)空调设备。包括中央空调、分体空调等。
(三)办公家具。包括办公室家具、会议室家具、接持交家具等。
第三条 省直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包括实物量标准、价格上限标准以及使用年限标准三部分。
实物量标准、价格上限标准均为最高限制标准,不是必须达到的标准,单位应当在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功能满足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努力节约经费开支。
使用年限标准是最低使用年限,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尚可 使用的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应当继续使用,以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
第四条 本标准中涉及单位人数均以各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为准。
第五条 办公自动化设备配置标准:
(一)计算机
台式电脑按单位人数,每人1台;另可按单位人数的30%配置公用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数量不超过单位人数的50% ;外勤单位可适当增加笔记本电脑数量,但应同时减少相应数量的公用台式电脑。
台式电脑:每台不超过5000元;单位因工作需要,需加装双硬盘、隔离卡、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每台不超过6000元。
笔记本电脑:每台不超过8000元。
(二)打印机
提倡网络共享打印,打印机总数不得超过单位人数的2/3。
A4普通打印机:每台不超过1500元;
激光多功能一体机:每台不超过2500元;
针式打印机:A4每台不超过3000元;A3每台不超过4000元。
计算机、打印机最低使用年限5年。
(三)复印机
提倡集中复印。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配置低速、中速、高速 复印件,但高速复印机不得超过单位人数的2% ,复印机总数不得 超过单位人数的10% 。
低速复印机:每台不超过10000元;
中速复印机:每台不超过20000元;
高速复印机:每台不超过40000元。
复印机最低使用年:6年或复印30万张。
(四)速印机
以独立对外发文单位为准,单位人数在50人(含)以上的,文印室可自己置速印机l台,价格不超过50000元。
速印机最低使用年报6年或印刷100万张。
(五)扫描仪
每个处室根据工作需要可配置1台扫描仪,每台不超过2000元。
(六)碎纸机
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置,每台不超过1500元。
(七)传真机
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置,每台不超过1500元。
扫描仪、碎纸机、传真机最低使用年限6年。
(八)投影仪
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置,每套不超过10000元。
(九)照相机
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配置照相机,提倡集中使用,总数不得超过单位人数的2% ,不足50人按50人计算,每台不超过4000元;因特殊职能需配置高档相机的,每个单位可配置1台,单价不超过 20000元。
(十)摄像机
提倡集中使用。每个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配置1台摄像机,每台不超过7000元。
投影仪、照相机、摄像机最低使用年限8年。
(十一)会议室扩音系统
会议室扩音系统包括中控、功放、话筒、调音台等基本设备,按会议室使用面积确定不同标准::
1. 50㎡以下的小会议室,不配置扩音系统;
2. 50㎡ - 100㎡的中型会议室按不超过8万元/套的标准配置;
3. 100㎡以上的大型会议室按不超过13万元/套的标准配置。
会议室扩音系统最低使用年限10年。
第六条 空调设备配置标准:
中央空调按专业标准配置,每冷吨不超过10000元;分体空调按以下标准配置::
使用面积 |
规格 |
价格上限 |
15㎡以下 |
1P挂机 |
2500元 |
1.25P挂机 |
3000元 |
15㎡-25㎡ |
1.5P挂机 |
3500元 |
25㎡-32㎡ |
2P挂机 |
5000元 |
32㎡-50㎡ |
3P柜机 |
7000元 |
50㎡-60㎡ |
5P柜机 |
10000元 |
60㎡以上 |
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配置 |
其中,每个办公室空调不超过1台,会议室空调应与面积大小匹配。
空调设备最低使用年限8年。
第七条 办公家具配置标准::
(一)办公室家具:
厅级办公室标准为每人不超过13700元;
处级办公室标准为每人不超过8400元;
科级及以下办公室标准为每人不超过4900元。
配置标准级别 |
总价控制 |
办公桌 |
办公椅 |
接待椅 |
沙发(含茶几) |
文件柜 |
张/人 |
单价 |
把/人 |
单价 |
把/人 |
单价 |
套/人 |
单价 |
个/人 |
单价 |
厅级 |
13700 |
1 |
4000 |
1 |
1500 |
2 |
600 |
1 |
5000 |
2 |
1000 |
处级 |
8400 |
1 |
2500 |
1 |
800 |
1 |
600 |
1 |
2500 |
2 |
1000 |
科级及以下 |
4900 |
1 |
2500 |
1 |
800 |
1 |
600 |
0 |
0 |
1 |
1000 |
因工作需要,单位可按照工作需要增配文件柜。
(二)会议室家具:
会议桌按照会议室使用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500元配置,会议椅按照每把不超过600元配置。会议椅数量按照会议桌面积大小合理配置。
(三)接待室家具:
按照接待室使用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700元配置。家具数量按照使用面积合理配置。
以上办公家具最低使用年限10年。
第八条 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报废:
(一)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规定技术指标无法使用的;
(二)因损坏无法修复或修复成本较大、无维修价值的;
(三)因设备老化、技术进步,使用成本过高,无继续使用价值的。
报废通用办公设各应当经单位内部有关技术部门鉴定。报废办公家具应当经单位内部资产管理部门鉴定。
报废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省财政厅资产处置有关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
第九条 本标准施行前已经超标购置且可继续使用的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可继续使用,待正常报废到标准内时,方可按照本标准规定进行正常更新购置。
第十条 本标准是部门编制资产配置计划、财政审核资产配置预算、审批资产处置事项以及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标准,购置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无论从公用经费中列文,还是申请专项经费,均由省财政厅根据本标准审核后确定。
第十二条 各部门(单位)可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部门(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的配置标准,报省财政厅备案。各部门 (单位)配置标准不得超过本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对本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标准规定超标购置资产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标准中所列通用办公设各不含专业性、涉密性设备,对于此类设备,由单位报省财政厅审批后配置。
第十五条 上述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的配置应以国产、高效、 节能、环保为主。
第十六条 对未列入本通知的其他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应当按照保障需要、节俭实用的原则配置。
第十七条 本标准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凡与本标准相抵触的,以本标准为准。国家对相关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的配置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标准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政策、社 会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等因素,适时更新、调整,修订标准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