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文理学院理工学院采购行为,加强采购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采购是指学校为实现教学管理、运行管理,日常办公等目的而进行的,依法非必须招标的各种采购活动。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按《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 招标与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各单位应加强采购工作的计划性,定期集中、汇总采购计划,尽可能压缩采购批次,降低采购成本,保证各项采购工作按规定进行。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照本办法必须进行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集中采购。
第六条 不使用学校资金的对外合作项目,其采购与招标事宜,由学校负责合作项目管理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各单位职责
第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各系、职能部门)职责如下:
(一)申报年度采购实施计划;
(二)落实采购项目使用场地、水电安装等基础性保障条件;
(三)提出采购需求,确定采购概算,确定采购形式,由审计部门或审计部门委托造价咨询公司确定采购预算(或招标控制价)后,按《湖北文理学院理工学院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程序报批;
(四)参与招投标与采购工作,负责对潜在投标人提出的疑问进行答疑澄清;
(五)协助完成合同签订工作;
(六)负责合同的履行,组织对供应商的履约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登记,经招投标中心签字确认后,完成项目的结算工作。
第八条 招投标中心职责如下:
(一)建立健全采购管理制度,规范采购工作流程。
(二)负责全校货物、工程和服务等采购项目的招标与采购的管理工作。
(三)负责采购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及时发布采购信息,组织或参与编制采购文件,审查采购文件中的技术和商务条款是否有明显的排他条款。
(四)负责采购工作总结和采购项目、数量金额的统计。
(五)熟悉各种物资的供应渠道,了解市场动态,着重抓价格,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不断提高业务技能,确保各种物资的正常采购。
(六)负责组织采购合同的洽谈、审查和签订。
(七)参与招标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考核供应商执行合同情况及售后服务质量。
第三章 采购方式
第九条 采购方式包括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合同谈判、直接委托等方式。
第十条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采购
(一)服务类。采购估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可选择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方式选择供应商;10万元以下,还可采用询价采购方式选择供应商。
(二)货物类。采购估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可选择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方式选择供应商;10万元以下,还可采用询价采购方式选择供应商。
(三)施工类。采购估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可选择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方式选择供应商。
第十一条 不属于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采购
(一)服务类。采购估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应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估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下,可选择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方式选择供应商;估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下,还可采用询价采购方式选择供应商。
(二)货物类。采购估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上,应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估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下,可选择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方式选择供应商;估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下,还可采用询价采购方式选择供应商。
为满足日常办公、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长期的、交付期或交付量不定的采购,每期或每次交货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可选择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方式选择供应商长期供货;每期或每次交货金额在5万元以下,可选择询价采购方式选择供应商长期供货。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特殊采购项目,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可采用直接委托方式进行采购:
(一)采购标的只能从某供应商获得,或者某供应商拥有与采购标的相关的专属权,不存在其他合理选择或替代物,也不可能使用其他任何采购方式。如同一产品项目由于教学、生活计划调整需要追加采购同种物资的跟踪采购;生产过程中无法保障对学校正常供应的救援、短缺物资采购;
(二)教学、生活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采用其他方式且只能从某特定供应商采购;
(三)采购人原先向某供应商采购货物、设备、技术或服务的,需要与现有货物、设备、技术或服务配套。如为满足特定软件的升级维护服务须向原开发服务商采购的项目;
(四)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服务类、货物类采购,汉江国有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的各级子公司具有相应资质及其业务能力能满足项目需要,且收费不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项目。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特殊采购项目,可采用直接委托方式进行采购:
(一)采购或招标代理;
(二)项目供电设计、供水设计施工、供气设计施工等项目;
(三)需从原供应商处增加的货物类采购,增加的货物单价与原合同单价一致,且增加货物的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
(四)原合同到期的周期性服务类项目,按原合同单价续签合同,且续签合同的服务费用不超过原合同服务费的110%;
(五)其他上级单位规定可直接委托的项目。
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十四条 提出采购计划并确定采购方式。校内各单位因工作需要进行采购的,应上报请示。请示应明确采购的内容、范围、预算以及采购方式,并说明采购预算的计算方式以及采用此方式的理由。
第十五条 确定代理公司。采用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的采购活动应委托代理,并与采购代理签订采购代理合同,代理费原则上由成交供应商支付。
第十六条 实施采购活动。采购工作由招投标中心组织实施。采购活动应按照批准的采购方式有序开展,具体程序可参照附件《非招标采购操作程序》。
第五章 采购纪律
第十七条 组织采购的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或潜在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实行主动回避。采购部分应加强采购活动的廉洁从业管理,防范采购活动中的廉洁从业风险。
第十八条 参与采购相关人员应加强保密管理,严格落实保密责任,防止采购信息的泄露。组织采购的相关人员在采购文件发布前向潜在供应商透露文件内容,在采购成交结果发布前不得向供应商透露成交结果。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九条 若本办法规定与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中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以下均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招投标中心负责解释说明。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应及时与招投标中心联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12月20日印发的《湖北文理学院理工学院招投标与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非招标采购操作程序
附件
非招标采购操作程序
一、询价采购
(一)5万以下询价采购;或因项目杂多、金额小,在一家公司不能完成的采购,且不适用于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5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
程序 |
工作内容 |
1.成立采购小组 |
采购小组由招投标中心牵头成立,成员人数为3人(含)以上,一般为项目申报单位、审计处、招投标中心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
2.网上或实体店进行询价 |
由采购小组,共同进行网上或实体店进行询价 |
3.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完成采购 |
通过对比后,采购要求、质量和服务相等条件下,采购小组向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直接进行采购。采购项目完成后,由采购小组成员共同签字确认 |
(二)5万元以上询价采购
程序 |
工作内容 |
1.成立询价小组 |
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做出规定。询价小组由招投标中心牵头成立,成员人数为3人(含)以上的单数,一般为项目申报单位、审计处、招投标中心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
2.编制询价文件 |
1.项目申报单位编制询价文件,询价文件一般为采购需求(服务采购)或采购清单(货物采购)。 2.采购需求应包括以下内容:采购项目的详细内容、服务标准、质量要求、技术要求、合同的特殊条款、服务承诺等相关内容。 3.采购清单应包括以下内容:采购项目的相关介绍,需求货物的数量、规格、质量标准,报价需包含内容、付款方式、供货方式等相关内容。 |
3.发出询价文件 |
向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发出询价文件。 |
4.确定成交供应商 |
在符合采购要求、质量和服务相等条件下,询价小组依据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最终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
5.签订合同 |
在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应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签订合同。合同履行完成后,应依据合同约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应包含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 |
二、竞争性谈判
程序 |
工作内容 |
1.发布谈判公告 |
1.学校招投标中心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公告 2.采购公告编制应满足以下要求: ——在采用具有竞争性条件的采购方式时,应在学校指定媒介发布公告; ——采购公告的内容应包括:载明采购人的名称和地址、采购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采购文件的办法,还应注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是否采用电子方式并注明网址以及项目负责人的联系方式 |
2.编制谈判文件
|
1.学校招投标中心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文件 2.采购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采购公告,供应商须知或谈判要点、评审或成交办法、合同草案、技术要求以及标准化格式示范文件。 ——需缴纳投标保证金的,采用现金形式的供应商应从基本户转出;采用非现金形式的应提供银行电子保函;对信用良好的供应商可约定通过提交保证金承诺书的方式进行缔约担保 |
3.发放谈判文件 |
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应少于3日 |
4.递交初步响应文件 |
在谈判文件约定的时间、地点,供应商递交密封的谈判初始响应文件。 递交申请文件的供应商3家(含)以上即可启动谈判程序 |
5.组建谈判小组
|
招投标中心负责组建谈判小组,小组成员应为3人(含)以上的单数。一般为项目申报单位、审计处等部门人员组成,如有必要,可邀请有经验的专家组成谈判小组参加谈判 |
6.谈判开始 |
竞争性谈判不举行谈判开始仪式;递交申请时间截止后依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直接进入谈判程序。 谈判顺序应通过随机抽取或通过递交响应文件的顺序确定。 谈判小组分别同每个供应商单独谈判。 |
7.进行谈判 |
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谈判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应经项目申报部门分管校领导确认。在谈判中,合格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可降低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若仍不足3家,谈判应当终止。 |
8.最终报价 |
在采购文件规定的谈判轮次结束谈判后,采购人应请仍在程序中的供应商在某一规定时间之前就其响应书的所有方面提交最佳报价或最终报价。 |
9.确定成交人 |
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
10.成交通知 |
1.公告成交供应商 2.发出成交通知书 |
11.签订合同 |
应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签订合同。由于成交人拒绝签订合同,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形式、金额、递交时间等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原因导致在规定期限内合同无法签订的,采购人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
三、竞争性磋商
程序 |
工作内容 |
1.发布磋商公告 |
1.学校招投标中心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公告。 2.采购公告编制应满足以下要求: 在采用具有竞争性条件的采购方式时,应在学校指定媒介发布公告; 采购公告的内容应包括:载明采购人的名称和地址、采购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采购文件的办法,还应注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是否采用电子方式并注明网址以及项目负责人的联系方式。 |
2.编制磋商文件
|
1.学校招投标中心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文件。 2.采购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采购公告,供应商须知或谈判要点、评审或成交办法、合同草案、技术要求以及标准化格式示范文件。 需缴纳投标保证金的,采用现金形式的供应商应从基本户转出;采用非现金形式的应提供银行电子保函;对信用良好的供应商可约定通过提交保证金承诺书的方式进行缔约担保。 |
3.发放磋商文件 |
在磋商文件规定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发出磋商文件,发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
4.递交初步响应文件 |
在磋商文件约定的时间、地点,供应商递交密封的磋商初始响应文件,采用电子交易办法递交的应加密在网上递交。 递交申请文件的供应商3家(含)以上即可启动磋商程序。 |
5.组建磋商小组
|
招投标中心负责组建磋商小组参与谈判活动,磋商小组应由熟悉采购标的商务和技术并具备专业谈判能力的3人(含)以上的单数。一般为申报单位、审计处等部门专业人员及有经验的专家组成。 |
6.磋商开始 |
竞争性磋商应在递交申请时间截止后依照磋商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直接进入磋商程序。 磋商顺序应通过随机抽取或通过递交响应文件的顺序确定。 磋商小组分别同每个供应商单独磋商。 |
7.进行磋商 |
磋商过程中,供应商可以修改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应经采购需求部门确认;或提出实现采购目标的不同路径供选择;也可对确定方案进行价格初步谈判。 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终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磋商小组依据磋商采购文件规定的标准对该申请文件的技术和商务条件进行综合评估。经采购需求部门同意后确定最终采购方案。 |
8.磋商评审 |
在确定采购方案和合同文件后,磋商小组对所有还在程序内的申请文件评审。评审采用排队的方式、打分的方式完成评审,排序标准由磋商文件约定 |
9.确定成交人 |
最先达成合同协议的供应商为成交人 |
10.成交通知 |
1.公告成交供应商 2.发出成交通知书 |
11.签订合同 |
应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签订合同。由于成交人拒绝签订合同,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形式、金额、递交时间等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原因导致在规定期限内合同无法签订的,采购人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