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各单位资产配置行为,合理配置校内资产,提高校内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是指满足我校各单位办公基本需要的设备及家具,包括:
(一)办公自动化设备。包括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速印机、扫描机、碎纸机、传真机、投影仪、照相机、摄像机、会议室扩音系统等。
(二)空调设备。包括中央空调、分体空调等。
(三)办公家具。包括办公室家具、会议室家具、接待家具等。
第三条 我校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包括实物量标准、价格上限标准以及使用年限标准三部分。
实物量标准、价格上限标准均为最高限制标准,不是必须达到的标准,各单位应当在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功能满足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努力节约经费开支。
使用年限标准是最低使用年限,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尚可使用的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应当继续使用,以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
第四条 本标准中涉及单位人数均以各单位在岗的实有人数为准。
第五条 办公自动化设备配置标准:
(一)计算机
台式电脑按单位人数,每人1台;原则上不配笔记本电脑,特殊岗位、经常外出岗位根据实际情况配备。
台式电脑:每台不超过5000元;单位因办公需要,需加装双硬盘、隔离卡、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每台不超过6000元。
笔记本电脑:每台不超过7000元。
计算机最低使用年限7年。
(二)打印机
提倡网络共享打印,打印机总数原则上不得超过单位人数的1/2。
A4普通打印机:每台不超过1500元;
激光多功能一体机:每台不超过2500元;
针式打印机:A4每台不超过3000元;A3每台不超过4000元。
打印机最低使用年限6年。
(三)复印机、速印机
各单位一般不配复印机、速印机,学校办公室、党群工作部、教务处·教学督导室、招生就业处等部门根据需要配备,复印机、速印机价格不超过15000元。
复印机、速印机最低使用年限7年或印刷100万张。
(四)碎纸机、传真机、扫描仪
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置,碎纸机、传真机、扫描仪每台均不超过1500元。
碎纸机、传真机最低使用年限6年。
(五)照相机、摄像机
各单位一般不配备照相机、摄像机,宣传部、学生工作处·团委·武装部等单位根据需要配备。照相机每台不超过4000元,摄像机每台不超过7000元,因特殊职能需要配置高档相机或摄像机的,每台不超过15000元。
照相机、摄像机最低使用年限8年。
(六)会议室扩音系统及投影仪
会议室扩音系统包括中控、功放、话筒、调音台等基本设备,按会议室使用面积确定不同标准:
1. 50㎡以下的小会议室,不配置扩音系统;
2. 50㎡ - 100㎡的中型会议室按不超过8万元/套的标准配置;
3. 100㎡以上的大型会议室按不超过13万元/套的标准配置;
4.投影仪根据会议室需要合理配备,每套不超过10000元。
会议室扩音系统、投影仪最低使用年限10年。
第六条 空调设备配置标准:
中央空调按专业标准配置,每冷吨不超过10000元;分体空调按以下标准配置:
每个办公室空调不超过1台,会议室空调数量应与面积大小匹配。
空调设备最低使用年限8年。
第七条 办公家具配置标准:
(一)办公家具:
1.校领导正职办公室标准每人不超过13700元,包括办公桌4000元、办公椅1500元、接待椅2把*600元/把、沙发含茶几4500元、文件柜(木制)2个*1000元/个、其他500元。
2.校领导副职办公室标准每人不超过8400元,包括办公桌(2.0m*0.9m带伏台)2400元、办公椅(带扶手)600元、沙发茶几2400元、接待椅600元、文件柜(木制)2个*1000元/个、其他400元。
3.中层干部正职办公室标准每人不超过4900元,包括办公桌(1.6m*0.8m带伏台)1500元、办公椅(带扶手)600元、沙发茶几1800元、文件柜(铁制)2个*500元/个。
4.中层干部副职办公室标准每人不超过4000元,包括办公桌(1.6m*0.8m不带伏台)1000元、办公椅(不带扶手)200元、沙发茶几1800元、文件柜(铁制)2个*500元/个。中层干部副职原则上不单设办公室。
5.其他人员按照1500元/人配置,包括办公桌(1.4m*0.7m不带伏台)800元、办公椅(不带扶手)200元、文件柜(铁制)500元/个;原则上不配备沙发茶几。
(二)会议室家具:
本标准所指会议室包括:一般会议室、接待室、党办会议室、校办会议室等。
1.使用面积在100㎡以下(含100㎡)的会议室,按照每平方米不超过400元配置。
2.使用面积在100㎡以上的会议室,按照每平方米不超过500元配置。
3.接待室,按照每平方米不超过600元配置。
(三)其他房间家具:
除办公室和会议室外,其它房间配置的家具,根据实际需要选配。
(四)办公家具的配置应符合简朴实用、节约资源和环保的原则,不得配置高档和进口家具。
(五)办公家具原则上应长期使用,如要更换,使用年限不低于10年。
第八条 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使用年限的计时,以招投标中心、计划财务处计账为准;特殊情况,以出产日期为准。
第九条 本标准所列设备不含专业性和涉密性的特殊设备。
第十条 各单位现有固定资产超过配置标准的,在未进行调剂之前,暂继续使用。现有资产尚未达到配置标准的,属于数量上未达标准的,根据单位实际需要与财力状况,逐年安排资金配置;属于价格上未达标准的,仍继续使用,待现有资产报废处置后,新增资产按照此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上述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的配置应以国产、高效、 节能、环保为主。
第十二条 对未列入本标准的其他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应当按照保障需要、节俭实用的原则配置。
第十三条 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招投标中心负责解释。
2018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