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提高学位论文质量,维护学校办学声誉,保证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4号令)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申请学士学位所提交的本科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细则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处理。
第二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界定
第三条 根据国家有关学位管理、学术规范和知识版权等相关法律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学位论文有作假行为: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两篇学位论文内容相似度达到四分之一及以上篇幅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情形,包括:连续引用他人作品超过200字而未注明出处的、使用他人已发表的数据、图表等内容未经授权或未注明出处的、原文复制或通过改变个别单词、词组及重排句子顺序复制他人作品内容超过论文总字数的20%的、照搬他人论文或著作中的实验结果及分析、系统设计和问题解决办法而没有注明出处的。
(四)伪造数据的情形,在学位论文中捏造或篡改研究成果、调查数据、实验数据或文献资料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三章 相关人员和部门职责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五条 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六条 各系在防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方面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做好学风建设和学术道德宣传,对本科生及其指导教师进行学位论文过程管理。
(二)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经审查后的学位论文方可提交答辩。
(三)发现有关人员存在违反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行为,可能造成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应及时采取适当措施加以引导或制止。
第七条 教务处在防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方面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学术诚信建设,认真执行教育部关于《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的规定,并对师生员工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
(二)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发现有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情况时,可委托或指定相关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抄袭行为和程度进行认定,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初步认定结果和处理意见。
(三)接受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实名举报,并及时对检举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尊重举报人的意愿,对举报人的姓名予以公开或保密。
(四)在校内通报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处理情况;对有人举报,经过调查核实并无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当事人,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对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有关人员报学校处理。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教务处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或指定相关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论文作假行为和程度进行认定。
第九条 认定程序
(一)对有作假嫌疑的学位论文,由教务处委托或指定相关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对论文是否存在抄袭、弄虚作假以及程度进行认定。
(二)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填写《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及处理意见书》(附件1)。
(三)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认定结果和处理决定在形成后三日内书面通知学位申请人。
(四)学位申请人如对认定和处理结果有疑义,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教务处提交《学位论文作假行复议表》(附件2),逾期不予受理。教务处依照相关规定做出最终处理意见。
第五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处理
第十条 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已经获得学位的,依法依规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学校有权将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年内,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第十一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视情节轻重,降低岗位等级直至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二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将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处分,并暂停或取消其指导教师资格;情节严重的,降低指导教师岗位等级直至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三条 学校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各系的年度考核内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将对该系予以通报批评,并给予相关负责人相应的处分。
第六章 处理程序
第十四条 对存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学生及其指导教师的处理,本科生及其指导教师由教务处根据认定结果,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校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对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其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此前的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附件:1.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及处理意见书
2.学位论文作假行复议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