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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文理学院理工学院关于学生请销假的规定(试行)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请销假管理,进一步促进学风建设,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生在学习期间(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除外)外出必须履行请销假手续,禁止无故私自外出。
二、家住襄阳市(或有亲属在襄阳)的学生,除上课、重大集体活动外,双休及节假日可以回家住宿,所有学生(毕业班最后一学期除外)在假期(含国家法定假日和寒暑假)最后一天或每个学期中的周日18:00前必须返校。
三、学生请假。病假应有医生证明,事假应有正当理由,离开校园的事假应有家长确认或有关方面证明。无论病假、事假均应由学生本人(特殊、紧急的情况下可由家长或委托同学先行代办,学生返校后办理销假时需补签字)书面向辅导员提出,逐级审批。考试期间,除病假外,原则上不得请假。
四、学生请假的批准权限:3天及以下由辅导员批准; 3天至14天,先由辅导员签字,再由各系(部)学生工作负责人审批,最后由学生工作处·团委·武装部审批;14天及以上先由辅导员签字,再由各系(部)学生工作负责人审批,最后由学生工作处·团委·武装部报请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审批。请假超过三天的,或者请假离开襄阳地区的,辅导员应及时向学生家长通报。未按本程序批假的,一律无效。
五、完成审批的假条须由各系(部)学生工作办公室在骑缝处加盖系(部)请假专用章方可生效,由班干部将假条及时转交给任课教师。涂改、复印的假条无效。
六、任课教师期末计算平时成绩时应酌情将请假次数计入权重。上课前未向任课教师告假者,均视为旷课。
七、凡未经请假而误课或超假者作旷课处理,情节严重者按《湖北文理学院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严肃处理。
八、学生请假外出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违法乱纪,并应增强自我防护意识,如遇到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应迅速向当地执法机关和学校报告,以便妥善处置。
九、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不归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并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十、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团委·武装部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湖北文理学院理工学院学生(个人)请假条样表
2.湖北文理学院理工学院学生(集体)请假条样表

《湖北文理学院理工学院关于学生请销假的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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