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公寓的管理,创建文明、舒适、整洁、优雅的学习、生活环境,根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湖北文理学院理工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在校期间生活和学习的重要场所,是学校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行为养成教育的重要阵地。学校保卫处负责公寓的安保、消防;后勤管理处负责相关设施的维修、公寓公共区域卫生及综合管理工作。学生工作处•团委•武装部负责学生在公寓的思想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教育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学生入住公寓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公寓提供的生活、学习资源;
(二)对公寓内违纪行为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公寓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三)对公寓的服务、管理工作有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学生入住公寓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校纪校规;
(二) 按规定缴纳公寓住宿费用;
(三) 主动参与公寓建设,营造良好住宿环境;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住宿管理
第六条 学生住宿由后勤管理处统一安排,学生不得私自转让、出租本人床位或空置床位,不得自行相互调整,不得随意搬出。如需调整,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各系(部)初审,后勤管理处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七条 新生入学时,应出示缴费凭证方可住宿。休学、退学、转学等应在后勤管理处办理手续后方可离校。如未办理退宿手续,住宿费用连续计算。
第八条 学生公寓住房钥匙由学校统一配制,每人一把,应妥善保管。若有丢失,及时报后勤管理处另行配制(配制费自付),学生不得私配、转借钥匙。
第九条 后勤管理处备用钥匙主要是供维修之用,学生如需借用,应携带本人有效证件,值班人员在验明证件后做好登记,方可借用。
第十条 寒暑假需住校的学生,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系(部)审批同意后,由后勤管理处办理相关手续,统一安排集中住宿。
第十一条 学生毕业时应按规定办理退宿手续。若因特殊情况需暂时住宿,应办理相关手续,后勤管理处统一安排住宿;未按照学校规定办理退宿手续,学校不负责因清扫、维修等原因造成的公寓内个人物品损失。
第十二条 未经学校批准,学生不得在公寓外住宿。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在公寓外住宿
(一)家庭所在地离学校1公里范围内的;
(二)身患疾病,生活需要特殊护理的;
(三)学校认定其他确需在外住宿的情况。
第十三条 公寓外住宿的申请程序和要求
(一) 学生本人书面申请,填写《湖北文理学院理工学院学生在外住宿申请表》,签订《湖北文理学院理工学院学生校外住宿安全承诺书》,承诺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校纪校规,承担个人在外住宿应负的责任,经学生工作处•团委•武装部审批后,报后勤管理处备案方可在外住宿;
(二)身患疾病的学生在外住宿期间家长应全程陪读。
第十四条 各系(部)应建立校外住宿学生管理档案,加强对校外住宿学生的法制教育、安全教育、纪律教育,注意掌握校外住宿学生的思想动态与行为表现,发现问题及时向家长和学校反馈。
第四章 公共财产管理
第十五条 学生公寓所有房屋、室内外设备设施均为公共财产,人人都应爱护,不得人为损坏。人为损坏或丢失,须照价赔偿;若无法查出损坏当事人,则由该公寓成员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故意损坏公共财产者,除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外,情节严重的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属自然损坏的公共财产,学校负责维修。
第十六条 公寓配备的家具(衣柜、书桌等)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移动、改造或带出室外。
第五章 水电管理
第十七条 学生公寓用水用电实行“定时限流、定量免费、节余留用、超量收费”的管理办法,“节余留用”以一学年为期限。
第十八条 学生在公寓内的用水用电标准和收费按照鄂价费[2006]183号文件执行。全年按10个月计,按所住人数,每人每月免费供电8度,每学期开学后一次性到账,超额部分按0.6元/度收费;自来水免费使用;公寓内全天供应热水,按使用流量计费。学生自行到热水充值处办理充值业务。
第十九条 不得违章用电。不得擅自私拉、改装供电、网络线路,变更电器位置;不得私自拆装或损毁电器;不得在电线上晾晒、悬挂衣物;不得在公寓内存放或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大功率及发热电器,如热得快、电炉、电熨斗、电饭煲、电磁炉、电炒锅、电热毯、电热杯、电取暖器、洗衣机等;不得使用劣质电器;台灯、充电器应远离蚊帐、棉被、衣物等易燃品;人走灯熄,并停止使用所有电器。
第二十条 学生公寓提倡节约用水、用电,杜绝常流水、常明灯现象。如发现水电设施损坏,请及时到公寓值班室报修。水电设施不得擅自修理或拆卸。
第六章 卫生管理
第二十一条 住宿学生遵守下列卫生规定
(一)各公寓每天应有值日生负责清扫,确保公寓无异味,物品摆放整齐,地面、墙面、门窗、桌椅、卫生间、床上等整洁干净,做到无污渍、烟头、纸屑、蜘蛛网、杂物等;
(二)讲究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乱涂乱画,不乱泼乱倒,不高空抛物,不在公寓内吸烟;
(三)不得将容易导致堵塞的物品丢进厕所便池内,学校不承担人为造成下水道堵塞的疏通费用;
(四)学校负责公寓区公共环境卫生,学生负责公寓内卫生。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公寓卫生检查规定
(一)为保持公寓良好的卫生环境,学校每周对学生公寓进行卫生检查,检查分定期检查和抽查,以抽查为主。具体检查标准参照《湖北文理学院理工学院学生公寓卫生检查细则》。
(二)学生应严肃对待学校卫生检查,做好准备,衣着得体,仪表端庄,谈吐文雅,文明礼貌接待检查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卫生检查。
(三)对于在卫生检查中的学生违纪行为的处理,参照《湖北文理学院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及《湖北文理学院理工学院学生公寓卫生检查细则》执行。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寓长为公寓安全员。学生应增强安全意识,谨防上当受骗,在公寓区内发现可疑人员应及时向公寓值班室或保卫处报告。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妥善保管自己的贵重物品。贵重物品应在公寓值班室登记后方可出入。
第二十五条 学生要提高警惕,防火防盗。
(一)不得在公寓内存放或使用炊事用具和酒精炉,不得焚烧废纸杂物,不得燃放烟花、炮竹;
(二)熟悉所在楼栋消防设施和安全通道,严禁堵塞消防安全通道或者破坏消防器材,不得在学生公寓出入口、走廊和安全通道口堆放杂物、停放车辆;
(三)不得存放汽油、酒精等易燃、易爆、易腐物品及管制刀具;
(四)不得破坏防盗栏(网),私拉乱接电线,不得违章用电和使用违规电器,遇有火警、盗警应及时采取力所能及的救助措施并向公寓值班室或保卫处报告。
第二十六条 非公寓人员进入学生公寓应出示有效证件,登记后方可进入;无有效证件者,不得进入公寓楼内。学生出入应自觉接受公寓值班人员检查询问。
第二十七条 学生接待来客,要经允许,凭有效证件办理会客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公寓,离开时应主动注销,不得在公寓留宿。
第二十八条 学生公寓按时开关大门。学生应遵守学校的作息时间表。学生不得晚归或夜不归宿,不得攀爬门窗、护栏等出入公寓。特殊情况晚归的学生须出示学生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到公寓值班室登记方可进入。
第八章 秩序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不得在公寓内嬉戏、喧哗;就寝期间保持安静,不得做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事情。
第三十条 男性公民未经批准不得进入女生公寓;女性公民未经批准不得进入男生公寓。
第三十一条 未经批准不得在公寓区经商、推销商品、散发及粘贴商业广告。
第三十二条 禁止在公寓区内养宠物。
第三十三条 两轮及以上的学生机动车辆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学生公寓区;车辆一律停放于指定地点。
第九章 教育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生工作处•团委•武装部会同各系(部)、相关部门共同抓好公寓区内的学生教育管理工作,营造积极、健康、向上的公寓文化。
第三十五条 保卫处加强公寓安全巡逻,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协助公安部门查处治安案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学生稳定工作。
第三十六条 后勤管理处应为学生的学习、生活及时提供优质服务;联合有关部门对公寓违纪事件调查取证;掌握公寓学生的安全隐患动态。
第三十七条 各系(部)每周应开展公寓卫生检查,定期开展学生公寓评比活动,主动做好学生公寓的建设及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抓好安全稳定工作。
第三十八条 政工人员应经常深入学生公寓,掌握学生思想动态,开展学生教育工作。
第三十九条 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等学生组织,协助学校开展公寓文化建设和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每周卫生检查并通报,掌握学生公寓的安全稳定等信息。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学生在公寓里的表现将作为其评优评模的重要参考。违纪学生将根据《湖北文理学院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团委·武装部、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