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端正学风,树立良好学习风尚,依据《教育部41号令》和《湖北文理学院理工学院学生手册》相关规定,制定建工系学生考勤、考试专项处罚条例,具体内容如下:
一、无故旷课者(每天按8学时计算),根据下列情形给予处分:
(一)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2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3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4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6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给予退学处理;
(一)在一学期内不及格的必修课程和限制性选修课程学分,超过该学期修读的必修课程和限制性选修学分总数的三分之二者(此类学生不得参加重修);
(二)在一学期内经重修后未获得的必修课程和限制性选修课程的学分数,达到或超过该学期所学必修课程和限制性课程总学分数的二分之一者;
(三)在一学年内应当修读的课程(含重修课程)中,获得的学分少于20学分者;
(四)入学以来各学期经重修后不及格的必修课和限制性选修课程学分,累计达到或超过40学分,又未编入下一年级者;
(五)因患病等原因应该休学,经学校动员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六)不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其基本学制两年,仍未完成学业者;
(七)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间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八)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九)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教学活动的;
(十)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十一)本人申请退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