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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2019-03-02  点击:[]

各系(部):

为了贯彻落实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鄂财社发[2017]102号要求,现就做好我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发放工作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及标准

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的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乡低保家庭、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以及属于社会孤儿、烈属、残疾人的我院毕业生按照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

二、发放原则

坚持自愿申请、公开公正、专款专用的原则。

三、申领发放程序

(一)申请。4月1日前,各系(部)应组织符合条件毕业生集中申请一次性求职补贴。

申请材料应附:1、湖北省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申请表。2、个人身份证扫描件。3、个人银行卡扫描件(全校统一为湖北省农村信用社)。4、学籍证明。5、属于贫困残疾人家庭的毕业生应提交贫困残疾人家庭证明(村委会开具贫困证明原件和户口本中有家庭成员为残疾的此页扫描件)。6、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毕业生应提交建挡立卡贫困家庭扶贫手册扫描件(扫描时带上村委会章那页)。7、属于城乡低保家庭的毕业生应提交低保领取证扫描件和村委会开证明原件。8、属于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应提交目前正在享受的国家助学贷款合同扫描件。9、属于社会孤儿的毕业生应提交孤儿证明扫描件。10、属于烈属的毕业生应提交优抚证明扫描件。11、属于残疾人的毕业生应提交残疾人证明扫描件。

(二)初审。4月5日前,各系(部)要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通过的申请补贴人员名单和申请材料汇总,填写《湖北省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汇总表》(加盖部门公章),将申请材料和汇总表报送至产学融合与对外合作办公室,由产学融合与对外合作办公室在校园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审核。产学融合与对外合作办公室将公示无异议的申请补贴人员名单及申请材料汇总后送襄阳市相关部门审核。

(四)资金拨付。每年6月30日前,市财政部门直接将一次性求职补贴支付到毕业生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

四、工作要求

(一)广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系(部)要广泛宣传毕业生就业帮扶政策和帮扶措施,为毕业生实现就业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高度重视,加强协调配合。各系(部)要高度重视求职补贴的申报、发放工作,明确任务分工,加强配合和衔接,认真落实发放工作责任制,扎实做好补贴发放工作。各系(部)要明确专人负责,做到组织有序、公开透明,按时报送相关材料。

(三)严格监督,确保政策落实。各系(部)要严格对照要求,把好审核关。对违规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的,将依法严肃处理。

产学融合与对外合作办公室:0710-3801136

产学融合与对外合作办公室

2019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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