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故各位教职工2020年需要享受个人专项扣除的请在12月份下载App(“个人所得税”)维护个人信息,如不维护2019年信息是无法连续带入2020年的,将会影响大家2020年实际个税。
计财处
2019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