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工会小组: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11月26日通过,修订后的全文已于近期公布,经学校研究,现对我校相关产假规定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98天(含产前假)外,增加产假60天,产假共计158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难产凭医院证明,增加产假15天。妇女产假的期限应当自批准休假之日起按照自然日连续计算,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本通知即日起执行,已经休完产假的,不再补假。
特此通知
湖北文理学院理工学院工会委员会
2022年4月11日